【人社办法】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3 16:40:06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及劳

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同意并办理手续,在区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和由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以上范围人员由于人员流动需要补充时,由相关部门报区委、政府研究同意,人社部门按政策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以上人员实行定期备案和实时备案相结合的备案制度,由用人(用工)单位每季度末报区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一次备案,一旦出现人员因考试招录、辞职、辞退、长期病事假等情况变动,必须实时备案。

第五条  以上人员每年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一次《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书》,调出我区或辞职、辞退的,履行相应手续,并核减所在单位的人员费用。

第六条  加强平时考核。各用人(用工)单位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各自特点和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薪酬补贴发放和下一周期是否继续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机关事业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年统,各相关单位单独造册报人社部门备查。

第八条  建立薪酬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本办法范围内由区财政筹资的人事代理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标准依据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积累贡献、军龄、学历以及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为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随着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应调整并按月发放;

2、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增加30元工龄津贴。工龄从办理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手续之日算起,按虚年计算。在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时间、军龄计算工龄。

3、年终奖、绩效工资:年终奖标准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发放;绩效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0%,由用人(用工)单位按《考核办法》于每季度末发放。

第九条  按照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以上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区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以及挂名“吃空饷”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涉及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书》,并报区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备案。待遇发放实行实名制,各单位每月将人员情况报人社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若遇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7月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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