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大庆市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3 17:50:06 来源:网友投稿

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大庆市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大庆市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年第18号)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黑地税联〔2008〕第13)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的参奖、兑奖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在让胡路区行政区域内,由个人消费取得,区国税、地税部门本年度发售,指定行业通用的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四条 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有奖发票的参奖范围及形式

第五条有奖发票的参奖行业范围包含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修理修配业、洗浴业、娱乐业、美容美发业、健美健身业、租赁业。

第六条 有奖发票活动分三种形式开展:

(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二)有奖发票摇奖。

(三)积票有奖。

第七条 对在我区消费的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有奖发票摇奖采用计算机摇奖方式对每60天内消费者录入的有奖发票进行随机摇奖,并对有奖发票中奖人支付相应奖金。

参与有奖发票摇奖的机打发票“付款方名称”栏应当填开消费者真实姓名,以身份证为准。

第九条 积票有奖是指消费者每索要一张活动范围内的发票可积1分,积分满10分以上可以到区各社区工作站兑换相应奖品。

第三章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参与有奖发票摇奖的消费者可通过手机上网录入、手机发送短信、电话语音提示、电脑上网录入四种方式进行参奖发票信息的录入,录入后的发票信息自动进入“让胡路区有奖发票摇奖系统”参与摇奖。

单张发票录入奖池后,不再参与以后各期摇奖活动。发票中奖后,不再参与积票有奖活动。

摇奖系统由让胡路区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发和维护。

第十一条 让胡路区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将上上月11日至当月10日之间录入的发票数据汇总形成当期摇奖奖池,于当月16日使用摇奖系统公开进行有奖发票摇奖,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中奖发票信息在摇奖现场当场公布并连续五天在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发布中奖公告。

第四章 有奖发票奖励活动的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举报收缴入库金额对举报人给予10万元以下、100元以上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省地税局、财政厅现行有关文件执行,由让胡路区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2个月摇奖1期,每年共摇奖6期。每期设置6档奖项,合计1159个奖项,奖金总额40万元。其中:特等奖1个,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一等奖2个,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6个,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三等奖50个,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四等奖100个,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500元;五等奖300个,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200元;六等奖700个,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0元。

第十四条 消费者每索要一张活动范围内的发票可积1分,积分满10分以上可以到各社区工作站兑换相应奖品,积分越高可兑换的空间越大,奖品选择越多,奖品主要以纸抽、洗衣液、洗漱用品、电饭煲等生活用品为主,具体奖项以最新的《大庆市让胡路区积票有奖活动公告》为准。

积分活动奖品暂定如下:

累计积分满10分,可兑换纸杯三个;

累计积分满50分,可兑换牙膏一管;

累计积分满100分,可兑换洗衣皂两块;

累计积分满200分,可兑换纸抽一提(三包);

累计积分满400分,可兑换洗衣液一桶;

累计积分满800分,可兑换豆油一桶;

累计积分满1000分,可兑换浴巾三件套一套;

累计积分满2000分,可兑换养生壶一个;

累计积分满5000分,可兑换电饭煲一个。

积票有奖活动原则上将收回消费者提供兑换的全部发票。如果消费者发生维权事宜,需要发票原件,各社区工作站做好登记、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专用章后返还消费者。

第十五条 有奖发票兑奖过程中若出现奖项空缺现象,当期未产生符合条件的奖项,空缺奖项及对应奖金自动转入下下期奖池,以此类推,不超过三期。

第十六条 区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有奖发票工作开展情况需要,适时调整有奖发票参奖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五章兑奖

第十七条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依照规定到相应税务机关,按照要求申请相关奖励。

第十八条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人应当于开奖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项和奖金自动转入下下期奖池。

第十九条 有奖发票摇奖奖金应当由中奖人本人或本人的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

(二)中奖人和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奖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

(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相应税务部门留存。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兑奖人员在兑付奖金前,应当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真伪、填开是否规范、业务真实性和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票原件作为原始凭证不再返还中奖人。如果消费者发生维权事宜,需要发票原件,两税部门做好登记、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专用章后返还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有奖发票摇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放有奖发票摇奖奖金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区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四条积票有奖兑奖地点为各社区工作站发票兑奖窗口。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一)空白发票,假发票,已声明被盗、作废、冲正和被冲正的发票;

(二)票面严重破损,票面内容无法辨认或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三)未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领用人不符的发票;

(四)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五)未按规定项目填开或填开不规范的发票;

(六)发票填开的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发票(不含通用定额发票);

(七)区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六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应税服务后,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经营者以任何理由不提供发票的,消费者有权对其行为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当进行认真核对,如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15项所列情形的发票,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或向区税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区税务部门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有奖发票兑奖工作人员在进行兑奖审核时,如发现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导致发票摇奖或兑奖工作延缓或未能如期进行的,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若因其他原因导致发票摇奖或兑奖工作未能如期进行的,有奖发票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权对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奖发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2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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