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让胡路区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3 18: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完善国有牧场农业资源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国有牧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让胡路区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让胡路区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办法



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完善国有牧场农业资源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国有牧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黑农联发〔2007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牧场农业资源(以下简称农业资源),是指由国有牧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牧场农业生产的资源。

第三条 农业资源承包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承包费。

第四条 农业资源承包要坚持有利于牧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各牧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牧场要成立农业资源管理小组,组长由场长兼任,成员由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律师等至少10人组成。其职责是:制定农业资源发包方案,组织农业资源的发包和合同的订立、审核、兑现;对合同纠纷协商处理;保管完善合同书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农业资源在发包前,要召开资源管理小组会议,对其方式、期限、金额等重大事项研究,并拟议所要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新发包的资源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须报区农业局审查,审查合格方可签订。

第七条 所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后再进行承包租赁。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承包租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承包期限及价格

第八条 耕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牧场职工责任田除外),草原发包年限不宜过长。林地执行黑政办发〔201228号文件要求,国有森林资源不允许承包流转,采伐更新后采取国有造林机制,林权为国有。

第九条 对草原、荒沟、荒丘、荒滩等农业资源,经牧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开竞价发包。

第十条 资源承包费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价格在以后的年度中留有调整的余地,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年进行调整,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尤其是时间周期较长的合同对价款要做出明确规定,调整方法要具体、有操作性。

第十一条 在农业资源发包时,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牧场职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农业资源承包都应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在签订新合同时,牧场资源管理小组要参照区农业局下发的耕地、草原等合同的文本格式起草,由律师审查,做到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期限准确、详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公平适度,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 牧场对发包出的所有耕地地块、面积(四至GPS定位)、承包人及承包价格等在本牧场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牧场资源管理小组加强农业资源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置专管人员及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各牧场应建立健全农业资源档案,并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建立档案保管、借阅审批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

第十七条 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将承包的资源流转。特殊情况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资源承包经营权流转,签订流转合同,并在牧场备案。

第十八条 各牧场要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国有牧场的作用,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具备条件的牧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业资源承包合同签订。农业资源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每年末区农业局对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发包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出现问题、引起纠纷、给集体或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移交区纪委监察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16711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让胡路区国有牧场农业资源管理办法》(庆让政办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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