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方案】肇源县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3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肇源县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肇源县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肇源县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范文精选】



肇源县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

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庆政办发〔201511号)等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时,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开展的移送、沟通、配合及其他衔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肇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肇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是指肇源县信访局;行政监察机关是指肇源县监察局。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各自部门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后,又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后,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引发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需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件材料,接受移送材料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移送单位。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或依据、不参加听证或调解、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等问题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做好组织、指导、配合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协调行政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交流,及时了解当前行政争议的形势和任务,对阶段性行政争议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评估,共同提出应对策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依法可以调解的事项,应当本着可调则调、应调必调的原则,加强行政调解,尽量减少刚性决定,尽量避免产生新的诉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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