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度鸡西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13 22:40: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度鸡西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污染,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度鸡西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度鸡西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017年度鸡西市大气污染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污染,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5%,年均浓度不超过68.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与2015年相比上升幅度不超过5%,年均浓度不超过30.4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别要尽快动迁鸡冠区东部地区棚户区居民,减少棚户区原煤散烧对市区环境造成的污染,此项工作由市保障办负责,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力度。2017年年底,全市范围基本淘汰剩余黄标车。同时,加强排放黑烟车辆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三)加大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 原则上2017年采暖期前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商业经营锅炉淘汰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开展燃煤小锅炉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开展洗浴中心、酒店自备井关停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

(四)严格控制秸秆焚烧污染。加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尽快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加强露天焚烧禁燃区内的监管工作,对禁止露天焚烧禁燃区以外的,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公布适宜露天焚烧秸秆的气象信息,引导有序焚烧,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此项工作由市农委负责,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

(五)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路面清扫和洒水降尘工作,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加强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的管理,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加强露天禁烧垃圾、清扫废弃物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卫局负责。优先完成兴国路东段(啤酒厂至鸡钢桥段)等裸露路面改造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加快供热管网改造工作。加大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17年年底,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同时加强露天焚烧园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加强料堆场所和施工场所扬尘治理工作。大型料堆场所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区要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减少扬尘污染,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煤炭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煤管局负责,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加强露天烧烤、饭店油烟和摊点原煤散烧污染治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加快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治理工作,到2017年年底,鸡冠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城市执法局负责。

(九)加强燃煤锅炉环境监管工作。燃煤电厂、燃煤供热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用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达到规定标准。建成区内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现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十)加强燃煤总量控制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到2017年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此项工作由市煤管局负责组织、会同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环保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鸡办发〔201617号)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鸡政发〔201625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真抓、真管、真干,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依法停产整治;对违法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依法停业关闭;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查,定期调度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空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全面共同推进空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空气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攻坚战”。

(四)倡导全民参与。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组织领导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执法局、市煤管局、市环卫局、市保障办、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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