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行唐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及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行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石价〔2009〕126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向县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己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照用水量按月征收,污水处理费计入综合水价一并代征。
(一)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执行0.80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执行1.00元。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须在本文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安装或更换,拒不安装或更换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征收方式。
(一)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生活小区、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凡是县财政拨付公用经费的单位,财政局负责统计单位明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核算并通知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未主动缴纳的,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财政局核对后,汇总报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局将其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划拨到合法的指定账户,同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合法票据。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企业以及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征收,县财政拨付公用经费的单位参照前款执行。
(四)自备井关闭后,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生活小区、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污水处理费均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
第五条 代征事宜的相关规定。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代征手续费按照污水处理费实际征缴数额的3%计算,年初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测算后列入本部门预算。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征缴入库,同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将代征手续费直接拨付到代征单位。
(三)征收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
3.违反政策超标准、乱收费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
4.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代征单位不得不征、少征或漏征污水处理费。县自来水公司应配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实县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自来水公司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六条 依法开展征缴污水处理费。
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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