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灵寿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灵政函〔2016〕2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的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房改造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扩大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其他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户。
三、组织领导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11〕42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住建局局长、发改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审计、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并逐级分解。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项工作。
四、危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要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有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危房原始照片以及维修/新建过程中及维修/新建竣工后的照片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录入住建部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二)村级初审及公示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请的住房情况与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上公示三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协助农户填写《灵寿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一)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村主任或村支书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级审查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本乡(镇)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危房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三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县级核准
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情况和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中由住建、财政、乡镇政府主管人员,组成复核小组,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同时要求各乡(镇)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五、资金使用情况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每年第三季度中央、省专项资金下拨到县财政局专用账户保存。危房改造户改造完成后上报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乡镇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填写竣工验收档案、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住建局。住建局结合财政局对全县15个乡(镇)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总体验收。并入户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30%。
在房屋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根据各自的危房户数及补贴标准向县住建局写出资金申请,住建局核实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县财政局将危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存折上,确保资金的安全。并要求各乡(镇)将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户资金拨付证明材料上报县财政局和住建局备案。
六、责任追究
各乡(镇)乡(镇)长为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凡因工作不细致、不到位而引起群众上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两委”干部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接受群众监督
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
82521242(监察局);82521315(住建局)
八、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灵寿县 危房 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灵寿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