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饶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饶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饶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等。
第四条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张和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五条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饶河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是饶河县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饶河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饶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资产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
(三)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审议、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决定企业国有资产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对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事项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活动、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等事项的稽查管理;
(六)负责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审核运营机构的重大决策和年度经营预算、决算,保留对运营机构重大决策和年度经营预算、决算的否决权;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饶河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根据权限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国资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运营机构是指经本级政府授权对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权利,从事资本运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机关法人。
第十一条运营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全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审议批准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抵押和担保,决定和批准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依法决定全资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不含系统外转让);
(四)依法收取投资收益、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收益,纳入年度经营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对控股、参股公司依据所持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六)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应当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国资中心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
(二)按照本国资中心制定的政策和目标,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促进权属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四)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分配的规定;
(五)建立年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备案制度,制定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国资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运营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决算。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资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查报批单位现有资产状况、人员资产配备、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调剂及资源共享等条件,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三)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国资中心审批同意,报主管业务股室,由主管业务股室核定其资金来源后,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需申请使用追加预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资产购置程序,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并报财政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用以更新或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填制《资产处置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对拟处置的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进行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收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购置应纳入《黑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饶河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运营机构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担保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资中心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审批手续,应向国资中心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资产价值证明;
(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土地、房屋等建筑物的,未经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利用单位土地、房产从事“非转经”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资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事业单位、运营机构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从严审批,根据管理权限,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够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要求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
(三)国资中心审批。财政局国资中心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核实,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占有使用的建筑物、车辆、大型仪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需处置的,应先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再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县财政国资中心备案,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的,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除车辆、建筑物、大型仪器设备、土地使用权之外的资产处置,应当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其中需处置资产原账面总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资产损失及负债类资产核销,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单位核销上述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鉴证后,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本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经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准许后核销;3万元以上的,经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核销。
第三十三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2、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及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资产置换、转让协议;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财政局国资中心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局国资中心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政局国资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资产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
第四十七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将本单位使用的各类资产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完整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做到真实、明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财政局国资中心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及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局国资中心、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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