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14 11: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为解决国有土地上由于种种原因,已入住多年的住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全文)



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

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

登记的意见


为解决国有土地上由于种种原因,已入住多年的住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产权观念和契约意识,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妥善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不动产登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立足于便民利民,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着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涉及范围和办理对象

本《意见》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

办理对象:20141231日前已入住,确已无法完善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宅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依法终止,同时无承继单位的商品房住宅项目;

(三)已列入专项整治项目,经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确认的,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善手续的住宅项目;

(四)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项目。

三、申请主体确认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

(二)项目建设单位因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三)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核实、出具证明文件、并作为代管人代为申请。

四、不动产登记

(一)本《意见》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除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国土部门按职责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的规划确认函(载明房屋的建设单位、坐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委托第三方共同到现场调查四至、实施测绘,并对测绘成果双方进行认定后,出具的现状用地范围图;申请主体委托测绘机构对现入住楼盘进行实测后,由住建部门建立的楼盘表。

本《意见》范围内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项目不再进行综合验收。申请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消防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检测鉴定,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分别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书,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作为房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首次登记的具体内容只在电子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颁发证书。

(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项目申请主体组织购房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除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交付清房款的凭证和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单外,还需分三种情况提供以下材料1.属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申请主体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属征收或拆迁安置房屋的,应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申请主体出具补充协议;3.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宅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售房合同或协议。同时,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登记机构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备注和附记栏中将问题据实记载。

五、办理程序

(一)由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已入住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按项目报至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汇总确认办理项目。

(二)由各区政府通知相应的申请主体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申请主体和购房人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交易、登记时,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石家庄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现状登记办法》予以交易、登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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