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精神,深入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综合整治,根据《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赞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精神,深入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综合整治,根据《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资金补偿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有利于不断改善城乡居住环境的原则;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优先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白草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饮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内;其他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水井(蓄水池)周边500米范围内; 槐河、济河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
2、南水北调干渠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3、嶂石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棋盘山风景区以及嶂石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4、人口集中地区。包括工业区、城镇、村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范围内。
5、铁路、高速公路及国省公路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1.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槐河、济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除槐河、济河以外的其他河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饮水井周边1000—1500米范围内;其他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水井(蓄水池)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动物诊疗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围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其他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工作要求
依法逐步关闭、搬迁或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治理,规范养殖行为,推进全县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原有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在2016年底前关闭或搬迁,逾期不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限养区内,要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除允许完善提升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处理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圈舍。
(三)在适养区内,按照规模适度、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由县农牧局畜牧总站、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严格把关,认真抓好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牧局畜牧总站、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旅游局、城乡建设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及各乡镇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是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工作,要对辖区内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有关部门要全力搞好协调配合。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规模化养殖的查处工作。县农牧局畜牧总站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工作要求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补助补偿资金配套工作。对禁养区内拒不搬迁或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环境保护局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关停、取缔。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禁养区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让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理解、支持、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及时上报情况。2016年10月20日前,各乡(镇)将禁养区畜禽养殖摸底情况(附件1)汇总后报县农牧局(畜牧总站)、环保局。自2016年10月开始,各乡(镇)要于每月30日前向县农牧局(畜牧总站)、环保局报送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闭、搬迁、转产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个数及养殖数量。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鹑、鸽、马、驴、骡、兔等。貂、狐、貉、犬、鹿、鸵鸟等经济动物的养殖,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养殖场为生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300只以上、狐貉貂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殖小区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常年存栏1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狐貉貂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三)本方案所称养殖专业户是指养殖规模达不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但高于下列标准之一的:养殖场为生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500羽以上、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狐貉貂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农牧局(畜牧总站) 联系人:宫文贤
电话:84220930 邮 箱:zhxxmj @126.com
县环保局 联系人:晏海芳
电话:842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