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意见】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4 12:50: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商务意见】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仅供参考)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赞皇县境内注册、纳税并实际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企业:

(一)平台类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大型综合网站等。

(二)电商类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网上交易的法人电商企业和个体网店等。

(三)公共服务类企业:在我县开展网页设计、快递、摄影、美工、产品包装设计、培训、咨询、代运营、软件设计等各类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鼓励传统企业升级创建电子商务平台,对总部在赞皇县的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自主应用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后年度网络销售额(以向统计部门申报数据为准,下同)达到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分别按其平台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以规范记帐、合法有效票据为准)5%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对在赞皇县新注册投资的国内前1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新注册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法人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鼓励生产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销售。鼓励生产商贸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对其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行一年以上且网络年销售额突破3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支持推动住宿餐饮、传统百货、连锁超市、大中型商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网络零售业务,对年网络销售额突破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对住宿餐饮年网络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培育壮大“网商”队伍。鼓励设立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并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店,对在我县注册开展电子商务,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1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四)鼓励个体网店创业。个体网店本年度销售额在20万元(含)以上,且在全县年销售额排名前10的,按年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凡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在我县从事电子商务的,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使用期限两年,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

(五)鼓励电商销售本县产品。对当年度网上销售本县产品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除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外,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我县生产商贸企业、组织或个人网上营销自有产品的,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六)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支持行业协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提高电商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每年县财政安排不少于20万元专项培训经费,同时,整合就业、扶贫、退役军人安置等可用培训资金开展各类培训,两年内培训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2000人以上,培训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人员1500人。

(七)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体系的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平台(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平台(企业)称号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省级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市级示范平台(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和专业村镇等基地。对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和专业楼宇,企业入驻率80%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和楼宇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和专业楼宇,企业入驻率80%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九)鼓励乡村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网店聚集发展,企业、个人或乡村(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在一村或一社区内组织、培育、聚集网店20个以上,且年线上销售额超过200万元,除网店经营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3万元,聚集网店数量超过40个,且销售规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5万元。对电子商务专业乡镇,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加强对我县互联网+相关事宜的宣传,营造浓厚的互联网+发展氛围。

(二)加快中介组织建设。加快赞皇·互联网+联盟等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项目委托等形式,开展行业培训。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制定行业规章、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抱团发展,集中广告投放、联合促销、开展评先创优等活动。

(三)加强监管服务。发改、商务、公安、市场监督、食药监、税务等部门,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注重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网络制假售假、虚假销售等行为,为电商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四)严格兑现奖励。对于达到奖励条件的平台类企业、电商类企业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商务、统计部门负责对其网络销售额数据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本文条款进行奖励,奖金由县商务局发放。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的资金扶持政策,如与我县现行有效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以及除文件中规定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奖励资金外(或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

2、本意见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3、本文所指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4、本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赞皇县商务局保留最终解释权。

5、本意见自20161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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