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区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五营区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五营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五营区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五营区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2016年县域考核要求》及《2016年考核实施方案、县域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填报软件安装使用、数据填报规范和注意事项,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五营区2016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宗 元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方春彪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裴照林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郑秀林 区环境保护副局长
王长顺 区发改局局长
卢法林 区财政局局长
吴晓峰 区住建局副局长
申 文 区农业局局长
宋宝金 区资源林政局局长
吴丽民 区旅游局局长
靳世波 区气象局局长
程 诚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光荣 区环卫办主任
王玉彪 区环保局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日常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郑秀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玉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责任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考核事项联络经办工作。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
(一)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未利用地比例等。其中:林地指标由区林政资源局负责提供,草地指标由区农业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指标由区林政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区住建局共同提供,未利用地比例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提供考核数据。
(二)环境状况指标。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由区环保局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我区不能独立完成的监测数据,由区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获得。
三、完成时限
(一)2016年10月20日前,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7年自然生态指标及自查报告、2017年环境状况指标及自查报告,以上指标数据必须有独立的证明材料。
(二)2016年10月30日前,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办向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2016年五营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含各责任单位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图片资料)。
四、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按照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的要求,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督导相关单位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
区环保局:负责填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情况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能力一览表”、“监测数据表”和“环境统计证明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区财政局:负责完成“环境监测能力投入情况说明”,并填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表”、“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区发改局: 负责完成“2016年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填报“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填报2016年县域“国土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证明材料”。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
区环卫处:负责填报“垃圾填埋厂信息表”。
区气象局:负责填报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数据。
区农业局:负责填报“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水域湿地和土壤侵蚀强度指标证明材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分别填报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营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黑龙江翠北湿地自然保护区。
五、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四)各责任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联系人:王玉彪,联系电话:15145803700。
(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