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健全信用政策标准
加快研究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信用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
(二)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的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石家庄”“信用河北”“信用中国”、各级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相关证据应与其他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三)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公示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整合,并按规定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推送并及时更新,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的查询公示、协同办公、联合惩戒的作用,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地本部门、“信用石家庄”、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完善司法机关在“信用石家庄”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四)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选树诚信典型,规范“红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红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政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要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和个人。
2.优先提供资金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在办理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监督管理、资质审核认定、评优评级等行政管理事项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诚信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3.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各地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5.加强宣传推介。各地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及其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地本部门和“信用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级评价,表彰诚信会员。
(五)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规范“黑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失信行为;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失信行为。
2.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加强司法性约束和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4.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5.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6.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六)健全信用联合奖惩触发响应机制
各有关部门是本部门本领域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信用联合奖惩的具体事项,建立本地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确定本部门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七)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符合修复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八)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九)健全应用信用平台协同办公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在日常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查询和应用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十)健全信用报告内容标准
信用报告是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省、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信用状况,以及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人力资源、资金实力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风险的说明和提示。
二、使用领域
(一)财政资金补助
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二)政府采购
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给予加分支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采取招投标活动中嵌入信用等级准入和信用加分标准的方式,规范招投标行为。
(四)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要求投标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被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七)金融监督管理
在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等金融工作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
(八)资质审核认定、评优评级
在办理市场主体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九)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
鼓励和支持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制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查询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十)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信用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红黑名单”、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研究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公布联合奖惩对象和奖惩结果,并及时报送市信用办,同时推送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自2017年1月份开始,在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设置信用资格审查、信用评审标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市信用办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聘请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我市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管理服务。市信用办要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管理、服务和培训,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在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未在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从业人员不得在我市开展信用服务业务,未经信用管理部门审核的信用报告不得作为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
(四)加强安全保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资金保障。根据省、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的信用报告,采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加强考核监督。市政府将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市信用办。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