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七台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14 16:2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七台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推进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七台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七台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七台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

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推进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中省直煤矿企业,森工、农垦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属地行业为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市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分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评定标准。

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五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组织开展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按照省安委办相关文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交通运输、其他等八大类,每大类中可包含若干个行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自主管理型”、“一般监管型”、“重点监管型”和“加强监管型”。

自主管理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应低频率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其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般监管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应中频率监督检查,督促其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重点监管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高频率监督检查,督促其集中力量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加强监管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可能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应超高频率监督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重点治理易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九条 制定分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评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对于具有国家或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业标准,但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行业,市行业监管部门可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结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标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日常安全监管重点(包括特种设备、消防等专项监管)等,制定百分制量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评定标准。

(二)对于无国家或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业标准的行业,市行业监管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标准,结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日常安全监管重点(包括特种设备、消防等专项监管)等,制定百分制量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评定标准。

(三)对于既无国家或省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又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标准的行业,市行业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日常安全监管重点(包括特种设备、消防等专项监管)等,制定百分制量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评定标准(亦可同时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标准)。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自评、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市行业监管部门统一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公告时间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

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分管行业等级评定档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评、等级评定申请、专家评定、公示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经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定为A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定为B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定为C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定为D级。

对于安全风险程度不高的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适当简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煤矿行业的高瓦斯矿井、水患矿井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列为重点监管或加强监管对象,仅可定为C级或D级。

(二)存在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标准评定分数后,降低一级定级。

(三)取得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在有效期之内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数在95分以上,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不存在(一)、(二)中所述情况的小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定为A级。

(四)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在有效期之内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数在85分以上,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不存在(一)、(二)中所述情况的小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定为B级。

(五)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在有效期之内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数在85分以下,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不存在(一)、(二)中所述情况的小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定为C级。

(六)对于安全风险程度不高的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酌情直接定为A级或B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覆盖的等级复评;经自评认为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最多可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1次等级评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应酌情降低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评定等级:

(一)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降低一级;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降低二级;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定为D级。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的,每发现一次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中,年度内累计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次以上,单次瞒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0条以上或者瞒报、漏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次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十四条 被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年度内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1次等级评定申请:

(一)重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二)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再属于高瓦斯矿井、水患矿井或者不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三)经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认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五条 被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一)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被降低等级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二)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而被降低等级的,自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三)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而被降低等级的,自其最近一次被降级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情况的,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下调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并对降级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异化监管。在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我管理基础上,对A级生产经营单位,适度采用低频度监督检查(如每半年或每季度一次),重在抓巩固;对B级生产经营单位,适度采用中频度监督检查(如每季度或每两月一次),重在抓提升;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适度采用高频度执法检查(如每月或每半月一次),重在促整改;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适度采用超高频度执法检查(如每旬或每周一次),重在保安全。

第十八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分别确定不同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将C级和D级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核查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专项监管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级评定结果,结合专项监管实际,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专项监管部门另行组织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某基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某基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区县安监局等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区县政府未设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领域,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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