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茄子河区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4 16:50:08 来源:网友投稿

茄子河区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依据省安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茄子河区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茄子河区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茄子河区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

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依据省安委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5]4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矿井复产复工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自2014326日开始,结束日期待定。

二、生产矿井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必须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二)申请验收的矿井必须在验收前出具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三)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

(四)矿井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1.煤矿(以井口为单位)必须配齐人、证、岗相符的经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如在七煤公司培训需由七煤培训中心出具证明或提报培训档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是:矿井每个班次每个工作面配备1名瓦检员,三个班共备用1名瓦检员;每班次每个工作面配备1名放炮员,三个班共备用1名放炮员;绞车工每班1人(2米及以上绞车每班配备2人),三个班共备用1人,井下如有二段绞车按三班作业,每班配备1人;电钳工每班1人;安检员每处矿井每班1人,备用1人;值机员3人;监测工1人;班组长每班每个面1; 探放水工每矿至少3人;井下有采煤机的、使用固定或移动抽放泵的按照实际需要配备采煤司机和抽放工。

2.矿井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技术人员。

3.矿井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全员培训合格。

(五)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煤矿要与该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国有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必须与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签订测量协议后在复产前重新复测上图,复产后按月由测量队实施测量并出具与实际相符的图纸,图纸必须由测量单位测量负责人签字,测量单位加盖公章,再由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

(六)矿井主副井筒或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达到同一生产水平。矿井井下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按规定淘汰木支护,淘汰非正规采煤工艺,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淘汰非阻燃电缆、风筒、输送机胶带等。

(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企业、市、区(县)联网并保证系统灵敏可靠、安全运行。紧急避险系统未完成的,必须做出限期完成承诺。

(八)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暖风设施符合规定。

(九)矿井必须有落实“逢掘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探放水措施、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文件,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十)高瓦斯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高瓦斯矿井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建设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并报批,实现应抽尽抽。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十一)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及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十二)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三)矿井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十四)矿井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必须有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并且有备用排水管路。

(十五)矿井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管理费用;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六)矿井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矿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复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井采矿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有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专篇批复文件等各项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

(二)申请复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在验收前出具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五)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应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矿井按国家要求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七)矿井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合格,人证岗相符并经市、区两级培训部门核定。

(八)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煤矿要与该国有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国有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必须与具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签订测量协议后在复工前重新复测上图,复工后按月由测量队实施测量并出具与实际相符的图纸,图纸必须由测量单位测量负责人签字,测量单位加盖公章,再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区县煤管局组织煤矿定期与周边矿井交换图纸。

(九)矿井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井下主要巷道、工作面按规定严禁采用木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输送机胶带等。

(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一)矿井必须严格落实“逢掘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制定探放水措施,配备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文件,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十二)矿井应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及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十三)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矿井有安全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十四)矿井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五)矿井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施工,无超层越界行为。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十六) 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七)矿井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四、限期退出矿井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矿井必须在验收前出具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二)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

(三)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矿井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五)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企业、市、区联网并保证系统灵敏可靠、安全运行。

(六)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七)矿井必须有落实“逢进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探放水措施、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文件,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八)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及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九)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矿井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十一)矿井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必须有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并且有备用排水管路。

(十二) 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三)矿井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矿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十四)矿井复产前必须重新复测上图,复产后按月实施测量并出具与实际相符的图纸,图纸必须由测量单位测量负责人签字,测量单位加盖公章,再由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

(十五)矿井在复产前必须作出于2015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并与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由区政府审核同意的主体企业组织生产。

五、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符合矿井复产复工验收必须具备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验收标准在区县煤管局的指导下由煤矿企业法人组织逐项自检。矿井自检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签字)以正式文件行文向区政府提交验收申请。

(二)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煤管局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区主管领导、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以区政府正式文件行文报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生产矿井申请复产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技术人员任命文件。

(四)矿井安瓦检仪器仪表检定证明和矿井煤层自然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报告。

(五)经测量队重新复测,并经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矿井经审批的采掘作业规程(规程不是2014年以前的验收工作面)。

(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矿井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证明和参加工伤保险证明、职工体检表以及有安标的劳动防护用品(查阅发放记录)。

(八)矿井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九)经区煤炭局审核后的矿井密闭档案;

(十)矿井应急预案、经审核备案证明材料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一)探水钻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安全标识证;探放水记录。

(十二)主扇反风演习记录。

(十三)瓦斯等级鉴定证明。

(十四)双电源证明。

(十五)煤矿大型在用设备检测证明及检修验收报告。

(十六)与大矿相关联的煤矿与国有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与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

(十七)矿井质量标准化证明材料。

(十八)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

(十九)高瓦斯矿井建设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设计批复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十)矿井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二十一)矿井救护协议。

七、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申请复工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经省级部门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专篇批复文件等各种审批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矿井安瓦检仪器仪表检定证明和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报告。

(六)经测量队重新复测,并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七)矿井经审批的作业规程(规程不是2014年以前的验收工作面)。

(八)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矿井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证明和参加工伤保险证明、职工体检表以及有安标的劳动防护用品(查阅发放记录)。

(九)矿井救护协议。

(十)矿井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十一)经区县煤管局审核后的矿井密闭档案;

(十二)矿井应急预案、经审核备案证明材料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三)探水钻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安全标识证;探放水记录。

(十四)瓦斯等级鉴定证明。

(十五)双电源证明。

(十六)与国有大矿相关联的煤矿与国有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国有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与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

(十七)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十八)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八、限期退出矿井申请复产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矿井安瓦检仪器仪表检定证明。

(五)经重新复测,并经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矿井经审批的采掘作业规程。

(七)矿井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八)经区煤炭局审核后的矿井密闭档案;

(九)矿井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矿井质量标准化证明材料。

(十一)矿井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矿井救护协议。

(十三)矿井作出于2015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书,与所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书。

九、组织机构

为加强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茄子河区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艳文 区政府副区长

长:吴均玲 区监察局局长

         王      区煤监局局长

         睢长清 区煤监局纪检书记

         李兴元 区煤监局副局长

         蔡宝金 区煤监局总工程师   

         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睢长清。

十、有关要求

(一)监督指导煤矿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启动。具备验收条件的煤矿在启动维修整改前,必须制定开启主扇及入井检查的措施,对井下系统、瓦斯、顶板、风量分配、涌水量、供电设备等制定周密的检查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方案经区煤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矿井启动维修整改期间严禁施工生产性整改工程,严禁动用火工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开展,在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上取得实效。

(三)严把验收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参加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验收标准,严格对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作,现场验收工作要看全查细,不能有漏项。对于矿图与实际不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施工隐蔽工程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复工验收。要做好验收工作写实,严肃工作纪律,严禁降低验收标准。要严格落实“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申报复产复工验收的矿井,必须经区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统一组织验收。对在验收工作中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四)合理调配监管人员,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调配好复产复工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力量,两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要严防矿井私自恢复生产,对私自启动维修整改或生产以及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一经发现决不姑息迁就,不准参与整合重组工作并予以关闭,真正做到停得住、关得牢。要以更严肃的工作态度,更严格的措施、更严厉的手段打击“三非”、“三违”、“三超”行为。煤矿开工生产后,凡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符的,不但要严肃追究企业申报责任,还要严厉追责。

(五)做好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的申报及统计上报工作。区验收办要安排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的申报及统计上报工作。

(六)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后,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必须按照区县煤管局审批或备案的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变更、增设作业场所。加强对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矿井的安全监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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