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元氏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4 18:00:33 来源:网友投稿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3年)实施办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3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元氏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元氏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

-2020年)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建立健全乡村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建立定期组织招聘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每年初,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新学年教师需求、当年编制空缺情况,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和招聘办法,报经县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要确保教师补充数量不少于当年教师减员数量。确保教师招聘办法公开、公正并适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注重招聘具有多学科教学能力的一专多能型教师。新招聘的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不少于3年。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三区”支教讲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退休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担任“三区”支教志愿者到乡村学校支教。

二、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

县文化教育局会同编办按照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核定、调整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其中村小学、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变化情况并考虑寄宿制学校、村小、教学点等增编因素统筹分配,每学年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单独使用,不可与其他事业编制混合计算。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2015]93号)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实际,切实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学区内教师统筹调配、均衡配置,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无校籍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驻地在乡镇学校、幼儿园的正式工作人员及交流支教教师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研究制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县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进一步提高班主任津贴待遇,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中“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的规定,按照当地教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半的数额确定班主任津贴标准,并根据班主任数量核算班主任津贴总额,由财政作为增量核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发放班主任津贴。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设立乡村教师救助基金,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

启动乡村教师健康工程。每年定期组织乡村教师体检,体检费用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为乡村教师开展身体保健及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设置适合教师健身的锻炼场所和体育器材。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

继续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工程,切实推进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优先分配。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3个百分点。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降低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专业资格相对应的岗位。教师评定中级职称,应有乡村任教3年以上(累计)的经历。

六、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在举办种类评优评选活动中,要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将奖励乡村教师长期从教作为捐资助教活动的重要内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

七、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修养,培养其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特别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和强化责任感,提升工作的科学性。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努力探索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确保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规范性、针对性、创新性。

加强师德教育。以提高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引导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为切入点,把师德教育渗透到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日常管理和职后培训的全过程。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大力加强乡村教师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师德过程性考评和奖惩制度。参训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10学时师德教育的集中学习;对新聘用教师,必须专门进行岗前师德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以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轮训,坚持每学期至少一次。

八、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落实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将教师校长培训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严格按照不低于农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设立相应的专项培训经费,并根据实际需求及财力逐年增加。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审核内容。重视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仪器装备等机构,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合力,发挥教师培训的整体效益。

提高乡村教师培训效益。大力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教师培训全覆盖。积极实施教师培训推荐课程与自选课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乡村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的培养,到2020年,选拔培养200名乡村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元氏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乡村教师支持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集中力量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文化教育局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学校,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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