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区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区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大庆市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庆办发[201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明晰责任,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用工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交通、水利施工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势态,努力实现全区范围内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行政监管、行业主管、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靠的原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
1.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工作站、铁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负总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资保障金制度,组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启动、补缴、返还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拖欠正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性问题,督促项目法人、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格监督工程款拨付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经济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上的投资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及稳控工作,依法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对欠薪逃匿、恶意拖欠工资、“恶意讨薪”等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的,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苜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部门,由责任单位妥善解决。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审判机关负责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做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和末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非诉执行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
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吸纳到工会组织中,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宣传部门负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阵地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导向,形成有利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问题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
农林、教育、大项目办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部门开发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和监督对象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大庆建设银行杏五井支行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账户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帐,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责任,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3.强化合同签订履行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合法用工单位与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数额、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相关内容。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好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作用。
4.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制度。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一卡通”制度,实行农民工实名发放,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结季清。
5.建立施工现场信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农民工须知,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工资支付明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6.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评价内容,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加强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衔接,完善信角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将欠薪情况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城乡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由城乡建设部门在新闻媒体和建设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7.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启动、补缴等监管力度,确保应缴尽缴、管好用好工资保障金,充分发挥工资保障金的保障作用,在保障金返还前尽到审查义务,避免返还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8.建立部门协调约束制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巨大的企业,依法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9.进一步加强重点监控和排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建设、交通、水利施工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将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将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首要内容,及时发现解决欠薪隐患。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所有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都要按规定报送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10.建立健全联动处置机制。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强化预警预防、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理,采取常态监管、现场排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对招用农民工较多、容易发生拖欠问题的企业加强重点排查,特别是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要逐个走访检查,对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或出现的拖欠苗头,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11.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深入农民工用工较多的重点领域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普及工资月结季清、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及解决途径、行政机关职责、用工单位义务等有关知识,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避免发生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爆发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机制
12.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在重点场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重大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
13.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决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14.依法鉴定工程质量。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对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予以依法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派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15.明确清偿主体责任。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鸟谶工程总承包清偿欠薪的全面责任。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弦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16.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存在工程量、工程质量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拖欠工资时间,从工资保障金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己确认动关系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工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不足部分;争议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保障金启动后要及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缴已经启动的保障金。
17.加大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和举报投诉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立案,尽快调查,查证属实的,要立即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1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尽快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寒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保护劳动所得,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狂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孟祥有同志任组长,副区长贾庆,区人民法院院长贺炬,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鸿亮,红岗公安分局局长兰晶,八百垧公安分局局长陈彦学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着力构建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选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及时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果断措施,统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群众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三)严格行政问责。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要严格行政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以及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