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黑河市爱辉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黑河市爱辉区农村生活饮用水
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为农村集中提供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
第五条 区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监测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防护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卫计局等单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结合我区水域特点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划定保护范围。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等规定。
第三章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区各职能部门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责任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管;
(二)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三)负责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管,对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建设单位应监督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采取关停等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查处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三)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及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区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实施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二)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四条 区工信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污染的工业企业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协助区环保局制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二)对保护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淘汰。
第十五条 区畜牧局的主要职责:
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等养殖业实施监管,杜绝保护区内新改扩建养殖业污染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区水产局的主要职责:
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活动实施监管,禁止投肥养鱼,严禁使用电、毒、炸等违法捕捞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的主要职责:
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实施监管,纠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第十八条 区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管理,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
第十九条 区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区卫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实施监管;
(二)制定农村饮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三)加强对农民饮水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发改、财政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责任乡镇(场)和水管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管辖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二)认真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督促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污染、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三)增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投入,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四)制定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类应急预案,有效防止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减轻其污染危害程度。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区政府组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水务局、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局、畜牧局、水产局、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爱辉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水务、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