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唐山市餐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唐山市丰南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以上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五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并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非法销售废弃油脂和私自出售餐厨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负责督导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协议。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实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处理量,作为财政补贴依据。
区农牧局:负责加强对畜禽饲养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畜禽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对违反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规定影响城市容貌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查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并按处置量定期拨付补贴。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油水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应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在规定时间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有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载明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收集、委托运输、变化等;
(七)每月末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通过合法手续确定。
区住建局应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签订服务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责任义务等内容。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到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收集容器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与整洁;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载明所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流向等,每月末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住建局。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应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设置餐厨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应配备计量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网;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载明所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每月末报送区住建局。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将加工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残渣及油料作为饲料原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公示经营台帐;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擅自设立和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本办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工作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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