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有效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北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北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有效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市(地)、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依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村和整村推进贫困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战场聚集。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贫困村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客观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性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我市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安排用于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审批。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接到省资金分配方案后要会商财政及时编制我市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主动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后,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专项扶贫资金下达给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
第十四条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实施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需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可预付不超过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30%的工程启动资金。预付资金时,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开工报告、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和资金预付审批单等相关凭证;项目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负责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设备签收单、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税务发票和资金拨付审批单等相关凭证。财政从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中预留百分之十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工程建设竣工一年后,财政根据项目监管部门(包括项目实施村屯)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会商财政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财政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计划下达资金。
(二)财政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帮扶及受益人群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根据省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依据有关制度行使报账制资金核算监管和项目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北财联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北安市 财政 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北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