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黑地名普查组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望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望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
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黑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绥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绥地名普查组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原则
本着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
三、普查范围
望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陆地国土。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望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孙国文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伟胜、县民政局局长王中、县民政局副局长程海涛、县人武部副部长王玉峰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卫生和计生局、旅游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宗局、规划局、地方志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
望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望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王中同志兼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五、职责分工
(一)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2、组织部署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地名普查成果;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县地名普查办职责:
1、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地名普查宣传;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组织地名普查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5、承担对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7、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
8、组织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
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10、承担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
2、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
六、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全县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七、方法步骤
(一)收集资料。协调相关部门,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国土资源调查、文物普查、水利普查等成果,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二)实地踏勘。到实地调查采集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三)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四)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五)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六)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七)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地名普查办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绥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绥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后报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八)成果审定。县地名普查成果由绥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验后报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九)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立卷归档工作。
(十)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县地名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一)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八、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管。
(三)跨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果的,逐级上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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