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结合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滦县乡村旅游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乡村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结合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是利用乡村独特的自然环境、村落民居、田园风光、生产生活形态、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体验、健身、娱乐、餐饮和购物的一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 对乡村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制度。旅游局负责编制全县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审核乡村旅游单项规划,指导开发建设,组织对外宣传,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对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进行评定挂牌。
第四条 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法律许可等证照。
第五条 乡村旅游公共场所、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就餐环境、垃圾处理以及污水排放等应符合旅游、规划、卫生、安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七条 旅游、公安、安监、食药监、卫生、物价、消防、人社等部门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岗位培训,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利用现有文物开展乡村旅游接待事宜的,应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乡村旅游服务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审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乡村旅游服务房屋属于农村居民住宅的,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土地性质。
第十条 严禁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从事下列活动:
(一)强行拉客、宰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尾随旅游者兜售商品、旅游纪念品;
(二)出售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销售商品时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强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过期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误导和欺诈旅游消费者;
(八)利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报废的、未经许可设置的游乐设施、运载工具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九)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旅游局负责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投诉。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在旅游活动区域内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标志。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及公安、旅游、食药监、卫生等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对乡村旅游服务实行挂牌管理。凡滦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挂牌评定。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乡村旅游接待标准的经营者,发给相应的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局统一设计,统一发放。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标志牌。
已取得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标志牌的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标志牌,如需变更需取得旅游局批准认可。
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应将获得的标志牌悬挂在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旅游局对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已通过评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质量下降、达不到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评定标准的,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取消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资格并收回相应的标志牌。
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旅游局有权取消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资格并收回相应的标志牌。
第十七条 建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通过“滦县旅游网”对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布:
(一)乡村旅游农家体验点的评定、挂牌、公示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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