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阶段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5 11:4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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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阶段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

套改革试验第二阶段涉农

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7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黑龙江省“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财农〔20161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阶段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阶段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简称涉农整合资金),是指按照财农〔2016〕128号文件明确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41项涉农资金(见黑政办发〔2017〕23号文件附件)以及各级自行确定纳入整合范围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以及扶贫开发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政府是涉农资金整合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两大平原”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资金;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是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保障国家工作清单任务落实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对相关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允许突破现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对涉农整合资金进行适当调剂使用。资金投向原则上优先用于原支持领域,确有必要的,可调剂用于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范畴内的其他领域,但不得用于非农领域。第五条省政府确定的落实国家工作清单任务的涉农整合资金,仍然适用现行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确定统筹安排的涉农整合资金,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清单与自主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涉农整合资金保障国家工作清单落实,其余资金由省政府根据省情实际,适当调剂、统筹使用。

(二)扶贫优先与平衡兼顾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涉农整合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开展脱贫攻坚,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专项管理与权限下放相结合的原则。除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仍然采取省级专项管理模式外,其他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市县。

(四)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协同,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整合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  坚持以规划为指导,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大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涉农整合资金,未纳入各级相关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列入监管和稽察范围、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没有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涉农整合资金支持重点:

(一)国家工作清单明确的重点项目。

(二)省政府依据《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在省政府明确的支持范围框架内,由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自主确定的,用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村社会事业保障水平以及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点项目。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分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作清单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优先用于保障国家工作清单任务的有效落实。

第十条  涉农整合资金按照“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对涉农整合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涉农整合资金分配至特定地区、特定项目的方法。

第十一条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应当由省直行业管理部门选取与项目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同时充分考虑贫困县(市)、贫困人口等相关指标因素,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由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作用,通过公示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同时,省直各相关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在区域布局上进行优化调整,最大限度向贫困县(市)、贫困村和贫困户倾斜。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意见,与省财政厅会商后报省政府审批,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一)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由市、县政府在省政府明确的支持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支持项目和额度,报省直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主体组织实施。

(二)按照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由市、县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明确的支持项目和额度,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主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当紧紧围绕《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点任务,结合实际确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方面重点支持项目。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在具体项目落实方面的权力与项目推进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责任相一致。

第十五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任务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针对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选择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农业生产方面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扶持畜牧养殖大户及养殖小区建设和改造、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建设、农业保险、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合作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经营主体创新、农村流通及市场体系建设、粮油储备收购仓储加工物流、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及保障利息支出、粮油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电网改造等方面项目。

支持农村社会发展方面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及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及标准化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及医疗卫生建设、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等方面项目。

支持扶贫开发方面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收入水平等方面项目。

第十六条  对以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为受益主体的项目给予直接支持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生产(养殖)环节的支持,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当按照批复或者正式报备的项目实施方案,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当加强涉农整合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以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闲置沉淀的涉农整合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检查验收制,确保涉农整合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两大平原”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无关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

第二十一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探索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列支,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农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涉农整合资金申报、分配、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农整合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涉农整合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分配管理涉农整合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涉农整合资金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农整合资金的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7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6年—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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