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5 13:40:04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洁净型煤推广步伐,有效治理散烧燃煤污染,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6年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商务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2016年洁净型煤推广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洁净型煤推广步伐,有效治理散烧燃煤污染,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6年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1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以县城规划区居民冬季取暖及炊事为主要对象,积极推广洁净型煤和洁净型煤专用炉具,加快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实现县城规划区民用煤全部由洁净型煤代替原煤散烧,全面完成年度散煤压减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县城规划区城镇居民和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公共服务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取暖、工矿企业生活取暖、餐饮等服务业),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单位(指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全部实现洁净型煤替代,推广使用洁净型煤6500吨,捆绑销售洁净型煤专用炉具2600台;年内建设1个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

三、洁净型煤质量标准

按照河北省质监局20149月及20151月分别发布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在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四、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2016年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居民购置型煤专用炉具和洁净型煤补贴。补贴方式由市、县财政按照居民实际消费量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县洁净型煤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统一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补贴给洁净型煤生产企业。

(一)型煤专用炉具。采取捆绑式销售,在河北省统一招标确定的炉具中标企业范围内选择炉具供应企业。县城规划区城乡居民购置型煤专用炉具,每台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800元,由市级财政补贴700元,县财政补贴100元。按照购置2600台计算,市财政补贴182万元,县财政补贴26万元。

(二)燃煤锅炉“散改型”。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不具备改气、改电的燃煤锅炉,因使用型煤需要改造,按照燃煤锅炉改造标准进行补贴。

(三)洁净型煤。2016年秦皇岛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为850元。购置和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400元,由市级财政补贴300元,县财政补贴100元。按照推广洁净型煤6500吨计算,市财政补贴195万元,县财政补贴65万元。推广范围包括县城规划区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的的居民用煤,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社会公益单位生活取暖及炊事用煤,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农业生产单位(指农业大棚、养殖场等)采暖及炊事用煤。洁净型煤供应企业将在本市具备型煤供应资格的企业中确定。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洁净型煤保供和煤检机制。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年内建设洁净型煤配送中心1个,型煤保供能力达到10万吨。建立型煤生产企业煤质保证制度,实行用煤质量报备认定和煤质报检,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青龙镇、城区办、县工信局)

(二)建立洁净型煤推广联动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洁净型煤清洁高效优势,全面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对县城规划区居民生活取暖,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对县城规划区短期内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替代方式采暖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实现洁净型煤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青龙镇、城区办、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洁净型煤配送和补贴机制。自本方案下发之日,青龙镇、城区办要立即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居民洁净型煤需求登记和款项收缴工作;居民只缴纳市场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居民交款后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代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生产企业出具收据,作为购买凭证;企业会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制作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销售明细表(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购买型号、数量、金额等);型煤企业制定型煤有序配送方案和《型煤质量保证书》,报送县商务局并抄送有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型煤企业根据订购情况组织生产,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制定型煤有序配送方案和炉具安装时间安排,报送青龙镇、城区办并抄送有关村,确保按计划配送和安装到位。居民及居(村)委会分别在《企业洁净型煤送达书》《型煤专用炉具送达书》上签字、盖章,型煤企业出具购货发票,炉具企业对居民出具型煤专用炉具购货发票。企业将发票、《企业洁净型煤送达书》、销售明细表报青龙镇、城区办审核,青龙镇、县城区办汇总盖章后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认定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支出办法将市县补贴资金拨付至配送企业。县城规划区各类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性经营户购买洁净型煤,与洁净型煤配送中心签订采购合同并在《企业洁净型煤送达书》上签字、盖章,将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上报主管单位(工矿企业上报县工信局,农业企业上报青龙镇,餐饮服务性经营户上报县市场监管局),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青龙镇、城区办、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洁净型煤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型煤生产台账和县城规划区型煤替代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台账,负责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县城规划区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使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餐饮服务性经营户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推广工作。县工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不具备改电、改气、集中供热的工矿企业取暖及炊事用煤推广工作。县城区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城镇居民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推广工作。青龙镇负责大杖子、三杈榆树、土坎子、逃军山、拉马沟、前庄、河南等7村农村居民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推广,以及县城规划区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农业生产单位取暖及炊事用煤推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组建专门工作小组,立即开展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加快推进洁净型煤和专用炉具登记、配送等工作。

(二)强化企业监管。县商务局要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监管,从原料购进到生产加工进行全过程跟踪,确保正常生产。县环保局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抽样结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规范运作。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配送各环节规范运作,保证质量、服务到位。对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取消型煤加工配送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型煤生产企业要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在列入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计划,并经过省发改委验收通过的企业中确定。

(四)强化源头治理。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坚持推广洁净型煤与整治散煤燃烧并举。县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城区办和青龙镇配合,加强县城规划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和外来人口用煤监督检查,引导鼓励使用洁净型煤,做到“应烧尽烧”。县环保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依法加强散煤监管,县城规划区内全面禁止散煤燃烧。

(五)强化责任考核。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任务。县政府督查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导各单位洁净型煤推广情况。建立洁净煤销售月报告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城区办和青龙镇每月底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推广进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对重视程度不够、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广播电视台、青龙时报要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意义和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洁净型煤优势特点和补贴政策,广泛宣传散煤燃烧危害和影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城区办和青龙镇要采取发布公告、发放宣传单、入企入户宣讲等形式,积极开展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居民和单位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燃煤污染治理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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