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据实征缴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据实征缴工作,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征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一)全面启动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据实征缴工作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据实征缴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据实征缴工作,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征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一)全面启动地税社保数据交换平台建设。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地税社保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建立基础信息共享对比机制。进一步拓展软件功能,开发能够满足基础信息交换、比对、核对功能的软件,实现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信息、欠费信息、退费信息的定期交换和共享,满足据实征缴、据实记账的工作需要。
(二)建立基础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每月5日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地税部门传递已办参保登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社保编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参保职工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各级地税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已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地税管理编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参保职工人数、实缴费额等基础信息。双方应对基础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查明差异原因,双方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逐一补正或更正,确保双方信息的一致性。
(三)建立参保资格查询信息共享机制。省人社厅金保工程数据库中的参保资格信息全面向地税部门开放,建立养老保险地税社保查询系统。地税部门在办理缴费登记、进行企业职工参保资格查询时,可凭授权的查询密码通过金保工程数据库查询系统,查询职工是否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在其他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以便确定是否征收个人缴费。
二、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5日前,由各级地税部门牵头或由有议题的相关部门提出动议,召开同级地税、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现以下协作配合目标。
(一) 地税缴费登记和社保参保登记同步。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统一由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地税部门在办理缴费登记时,代其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参保登记材料。地税部门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准确的参保信息登记材料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参保登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对目前地税部门已办理缴费登记但社保经办机构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由地税部门将企业基础信息核实完善后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省人社厅督促各市(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2015年2月底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对拒不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由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联合逐户送达限期参保通知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地税部门据实征收与社保经办机构据实记账协调一致。社保经办机构对地税部门传递的征收数据,要在收到数据后3日内记账完毕,并将无法记账的差异数据回传地税部门核对,确保地税部门征收费款分户分人准确记账。对目前已经产生的企业实缴费额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不一致的数据、企业已经办理缴费登记并缴纳费款但未取得社保编码的数据,由地税部门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后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省人社厅督促各市(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在2015年2月底前核对记账完毕。
(三)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紧密衔接。对于企业误缴、多缴、重复缴纳的费款,地税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退费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地税部门的审核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办理退费事宜。省人社厅、地税局督促市(地)、县(市、区)人社、地税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费相关事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目前已经发生的超期应退未退费款,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在2015年2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
三、建立扩面征缴机制,强化市县政府责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把依法依规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大增收节支工作力度。一是强化收入征缴。将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鼓励动员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确保做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二是落实分担机制。在全力以赴做好征缴工作基础上,依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和2014年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相关要求,落实好养老保险收支缺口分担机制。三是堵塞支出漏洞。采取指纹识别等多种方式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
四、建立督查追责机制,提高办事效能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费据实征缴督查追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一是建立督查机制。整合地税、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督查力量,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成立联合督查组,每年不定期对市(地)、县(市、区)开展联合督查,重点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作为以及未按照规定和制度执行的渎职行为和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等问题。二是实行追责机制。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由督查组向责任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按照要求和时限整改落实。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整改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限期之内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直有关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对约谈之后仍未整改到位的,交由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并层层追究其上级部门的连带责任。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三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参保、缴费、发放工作中发现的推诿扯皮、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案例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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