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我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
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导向效应,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兼顾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形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和民生改善互相促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总体目标
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使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
三、考核依据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
(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
(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
(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调节指标。
1.自然生态指标
(1)水源涵养指数;
(2)林地覆盖率;
(3)草地覆盖率;
(4)水域湿地覆盖率;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6)受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
2.环境状况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3)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3.调节指标
(1)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2)无人机遥感抽查;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及工程(项目)投入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
3.环境监管能力投入,包括用于环境保护监管的投入,环境监测能力基本情况、每年总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县级自筹资金等。
(三)工作组织情况
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等;
2.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项目及工程情况;
3.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和工程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生态破坏情况、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恶化的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5年10月8日前: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贯国家、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
(二)2015年10月16日前:各相关单位收集考核资料并报送县环境保护局。
(三)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2016年3月底前:迎接国家和省环保、财政部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现场核查。
六、任务分工
(一)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提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文件材料。
(二)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提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与实施情况方面证明材料。
(四)县国土资源局:县域国土面积证明材料;未利用土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证明材料;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国土部门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五)县林业局:县域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六)县水务局: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水务部门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七)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关证明材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证明材料;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八)县城管局:垃圾填埋场验收、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城管部门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九)县农牧局:草地指标证明材料;2014年第4季度和2015年第1—3季度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牧部门指标数据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十)县统计局:负责填报考核年度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十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相关证明材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证明材料;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牵头完成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照片上面能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格式存储。
(四)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县环境保护局。
(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七)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对照任务分工,认真细致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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