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5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食药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吉发〔201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中央、省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总体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原则,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从相关职责调整部门现有人员编制中划转。单独设立的食品药品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综合设置兼有食品药品管理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承担职责和工作量情况划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整监管体制

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精神,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市与县(市)分级管理,市对区(开发区)垂直管理的体制。

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班子由县(市)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县(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纳入县(市)政府人员编制总额,其机构编制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体制调整有关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经费保障等具体问题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及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吉厅字〔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妥善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区和市属开发区(经开、高新、净月、汽开、莲花山)设分局,适当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充实人员编制。市级重点加强稽查机构设置,基层完善充实各区、开发区监管队伍,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调整理顺各开发区分局管理体制,由双重管理改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垂直管理,人事编制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分局领导干部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任免,征求区和开发区意见。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原市食品安全办、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各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办维持现有体制不变,要继续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三)整合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

将食品药监、工商、质监、商务部门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到统筹兼顾,既充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又确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继续有效履行职责。人员划转要兼顾年龄、学历、性别、职级等人员结构问题。划转人员须为在编、在岗人员,单位借用人员不划转。

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机构编制整合。

将独立设置的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城区工商分局下设的食品流通监管所整建制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机构编制整合。

将兼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和相关派出分局及其下设的基层工商所,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和市质监局双阳分局稽查分局,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相关编制及人员按工作量占比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机构编制整合。

将兼有食品检验检测职能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相关编制及人员按工作量占比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机构编制整合。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和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机构设置,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村屯和城镇社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及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监管工作力量,填补基层监督管理执法空白,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五)提升监管能力

在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现有监管力量的基础上,注重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力度,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标准认证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认真落实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属地综合监督责任,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完善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加强组织协调,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市级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机构及编制人员划转整合工作在201410月底前完成,经费、资产(装备、设备)划转交接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县(市)政府要抓紧研究提出改革完善本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整合食品安全办、食品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机构和职责,优化配置食品药品监管资源,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划转交接工作和机构整合组建工作,尽快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食品安全办、工商、质监、食品药监、商务等涉改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及时处理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体制调整相关工作。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资产(装备、设备)、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办公场所划分由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财政、人社、机关事务管理、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装备、设备)等整合划转工作,实现改革工作的平稳过渡。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要加强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严禁借改革之机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指导、协调调度和管理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纪行为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形势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为推动改革创造有利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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