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第五条 在项目具体收集和筛选上,坚持“五注重五优先”:
(一)注重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和打造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优先支持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注重项目质量和生态效益,优先支持纳税多、低能耗、零排放的项目;
(三)注重项目建设工期,优先支持建设进度快的项目。续建项目的年度投资完成要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完成要达到总投资的20%以上;
(四)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提升城市承载力和改善民生的项目;
(五)注重节约集约用地,优先支持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容积率、投资强度和预期回报率高的项目。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进度分为计划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投产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计划开工项目是指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当年需要继续建设且不能建成的项目;竣工投产项目是指可在当年实现竣工投产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已正式签订投资协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不能明确开工日期的项目。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市重点办每年10月份安排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筛选工作。11月份各县(市、区)、市对口单位对管辖的重点项目进行筛选汇总,并将审批、核准、备案及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和群体性事件隐患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重点办。12月初市重点办汇总整理形成初稿并实地核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县(市、区)、项目业主、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逐个项目建立“四个干”(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什么时间干成)工作落实表,每月25日前及时准确向市重点办报送月度项目的工程投资完成、形象进度、资金和土地到位情况及工作动态。
第九条 实行市、县两级分包联系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市级领导干部联系县(市、区)和工作职责分工情况,每位市级领导负责联系一个重大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全程跟进项目建设,直到投产达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听取一次市级领导推进重大项目情况,市政府主管领导每季度调度一次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条 每年开展两轮集中签约、集中开工、集中观摩活动。集中签约,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重点签约合同项目。集中开工,筛选符合开工条件的调结构重大项目,组织项目集中开工,提请联系项目的市级领导深入现场督导协调,开工一个月后,市重点办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深入一线现场督导,确保真开实开。集中观摩,上半年以新开工为主,下半年以竣工为主,坚持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现场观摩,实名制打分评价、通报。将签约落地、集中开工、观摩拉练等情况纳入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四色管理法”:
(一)绿色:项目建设进度较快,能够超计划推进;
(二)白色:项目建设进度正常,能够按计划推进;
(三)黄色:项目建设进度较慢,未能够按计划推进;
(四)红色:项目建设进度非常慢或基本停滞,无法完成项目建设计划。
各县(市、区)根据月度、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每月对重点在建项目按照“四色管理法”进行综合评价。市重点办要把黄色和红色的项目列为重点督导项目,逐一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推进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月通报制度。市重点办每月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领导分包联系项目情况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提请市级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半年集中调整充实一次市级重点项目库,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新谋划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适时进行增列;对计划开工项目未按时开工的、在建项目投资进度严重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及时从计划中予以调出;对稽察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及时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市级重点项目谋划储备库。将未来2—3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主要从市级储备库中择优筛选。
第十五条 实行稽察督查制度。对列入当年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依法开展稽察、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圈而不建、建而不快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追回享有的支持资金,并在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进行评估并报经项目审批部门以及政府性投资和用地安排的主管部门同意,重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环境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服务和施工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在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期间实行“绿色保护”,由分包市、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全程服务、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市重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
第二十条 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安排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市、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年终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专项考核,作为衡量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位次靠前的县(市、区)和部门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列一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