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园通”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融资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邯郸市“金园通”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融资贷款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金园通”现代农业园区发
展基金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冀办发〔2015〕25号)、《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邯办字〔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园通”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融资贷款(以下简称“金园通”)是指利用市政府安排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与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邯郸分行)合作,帮助邯郸市各县(市、区)申请获得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贷款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2016年-2018年,市财政每年拨付市农牧局1000万元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存入农行邯郸分行,作为“金园通”贷款增信放大、降低门槛、延长贷款年限的保证金,滚动使用。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由农行邯郸分行继续计入本发展基金,不断滚动放大。
第四条 农行邯郸分行以不高于当地同业利率水平、最长不超过15年的期限、不低于增信保证金10倍的规模,向全市各县(市、区)提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贷款。
第五条 “金园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各县(市、区)政府主导规划编制、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的现代农业园区内纯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 “金园通”贷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按期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支持项目范围
第七条 支持园区搞好综合服务区建设。综合服务区是现代农业园区的公共管理区,一般可建有园区管委会、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企业孵化中心、园区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机构。
第八条 支持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互联网+农业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测安全保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支持园区搞好园区规划设计、土地流转、品牌培育、科技开发应用等涉及园区公共发展方面项目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主体与职责
第十条 市农牧局负责向市政府申请将每年1000万元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列入预算;负责按照“金园通”贷款支持项目范围,对全市拟申请“金园通”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范围条件的推荐给农行邯郸分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年度预算;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基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农行邯郸分行负责积极提供优化信贷支持方案和金融咨询服务,提供不高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的贷款优惠利率和有利贷款条件;负责对拟申请“金园通”贷款的项目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工作,并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和收回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金园通”贷款支持项目范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金园通”贷款的项目规划、建设内容、融资方案、贷款规模等,将最终确定的拟申请“金园通”贷款项目实施方案推荐上报市农牧局;负责代表政府与本县(市、区)成立或委托的融投资建设公司签订委托代建项目回购服务合同,明确“金园通”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监管和贷款项目资本金筹措等有关事项;负责将签署的委托代建项目回购价款提请有关部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在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国有控股融投资建设公司或者委托本县(市、区)现有符合条件的融投资建设公司作为融投资主体,是“金园通”贷款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采取自建或委托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本县(市、区)“金园通”贷款项目建设;负责“金园通”贷款借入、使用、偿还;负责测算每年度代建项目回购金额,与本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签署委托代建项目回购服务合同,利用所得回购款支付项目建设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金园通”贷款项目资金概算情况进行审定;负责核实当年回购资金并汇总上报本级政府列入预算;负责本级回购资金支付工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本金。
第四章 贷款方式与流程
第十六条 市农牧局在农行邯郸分行开立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账户,专门用于园区发展基金的拨付和管理。市农牧局收到市财政每年度拨付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后,按约定转入该账户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金园通”贷款融投资建设公司在农行邯郸分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委托代建项目回购资金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贷款、还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购买服务资金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折率为80%,其他抵押物折率最高为70%。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承担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总投资和资本金比例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一般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项目资本金到位通过三种途径实现:一是县级财政拨付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资金,存入农行邯郸分行项目资本金账户;二是争取或整合到的用于“金园通”贷款项目的专项资金,通过文件下达,将文件抄送农行邯郸分行,可视同资本金到位,作为银行贷款的依据;三是其他可用于资本金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指导园区管委会制定“金园通”贷款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将最终确定的项目规划实施方案以本县“金园通”贷款融投资建设公司为实施主体,推荐上报市农牧局,并载明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农牧局收到县(市、区)推荐文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金园通”贷款支持项目范围的,向农行邯郸分行出具推荐函,确定拟申请贷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农行邯郸分行根据推荐函,按自身贷款管理制度及审批运作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和额度确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委托代建项目回购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与农行邯郸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应约定,贷款资金仅限于所申报的“金园通”贷款项目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贷款资金支付流程:项目贷款资金到达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在农行邯郸分行经办机构开设的信贷资金账户后,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合同向融投资建设公司提出付款申请,提供相应票据和资料,再由融投资建设公司向农行邯郸分行提供相应资料,提交拨付资金申请和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资金书面意见,最后经农行邯郸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行邯郸分行经办机构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收款方,完成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末,农行邯郸分行要将本季度已发放贷款的项目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承担“金园通”贷款项目的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要每月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园区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园区管委会及农行邯郸分行,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金园通”贷款本息由承贷的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自银行贷款资金拨付到融投资建设公司信贷资金账户开始计息,宽限期(宽限期一般根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贷款年限而定,最长不超过2年)内只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在剩余还款期内原则上按年度均衡还本付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委托代建项目回购服务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前将委托代建购买服务资金额划转至融投资建设公司在农行邯郸分行开设的委托代建项目回购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按照贷款合同,以向政府出售服务形成的收入、项目运营收入、账户内资金孳息收入等公司收益,在约定期限前向农行邯郸分行办理还款。贷款增信保证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对“金园通”贷款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负责。对本公司贷款资金的监管,通过在开户银行建立的“信贷资金账户”,对贷款资金的接收、拨付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项目专账核算。农行邯郸分行要与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协力作好资金支付与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金园通”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绩效监督。监督检查采取关键节点抽查、专项检查、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对未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未将现代农业园区委托代建项目回购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致使不能按期正常偿还银行贷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融投资建设公司要会同本级园区主管部门及农行邯郸分行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规程,同时要在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投资手续,提高贷款资金项目实施效率。
第三十五条 农行邯郸分行要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促进“金园通”贷款工作开展,力求本办法正式出台后三年内实际贷款规模达到最大可贷款规模的50%以上。如三年内达不到最大可贷款规模50%以上,并且该项贷款需求又无发展前景时,经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后,可以停止该品种贷款项目,对于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基金,重新制定新的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果该贷款模式运行良好,总体贷款规模大,社会需求前景好,市农牧局可提请市政府追加该项基金,继续投入农行邯郸分行,扩大贷款规模,支持现代农业园区更好更快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