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肥乡县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5 20: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县城区发展需要,提高城区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建立起与我县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城镇基层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肥乡县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肥乡县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

委会工作


为适应我县城区发展需要,提高城区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建立起与我县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城镇基层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加快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方案》,邯郸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和规范“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各方配合,稳妥推进”总体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着力理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着力完善城镇基层治理机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和政策延续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整合资源、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为打造富有活力、和谐宜居、具有特色的新型城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的主体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

1.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推进。

2.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服务群众,增进居民福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处理好村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真正把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3.坚持因地制宜。重点推进县政府驻地镇(肥乡镇)所辖区内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实施“村改居”工作。坚持“试点先行、一村一策、分类推进”,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成规模连片小区按照人口规模单独设立居委会,真正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避免“一刀切”,积极稳妥推进。

(三)目标任务。从现在起,肥乡镇对人均占有耕地较少,且符合村改居基本条件的三个“城中村”启动“村改居”试点,对成规模连片小区单独设立两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试点,到20176月底基本完成。

2017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比例达到70%以上,同时成规模连片小区组建居委会也达到70%以上。

2020年底,使肥乡镇所辖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村委会全部改为社区居委会,成规模连片小区全部组建社区居委会,同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零散小区按照就近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入“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或成规模连片小区组建的社区居委会,实现无缝隙、无间隔的社区管理。其他乡镇如有具备条件的也相应有序探索推进,建立健全城镇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得到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得到增强,让社区居民共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成果。

二、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基本条件。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所辖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社经”、“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对原“城中村”成规模连片小区,按管理范围1500-3000户标准,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避免出现管理界限不清,管理范围相互交叉的现象。

(二)操作程序。村委会的撤销和居委会的设立,要遵照以下程序:乡镇政府对具备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撤销建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同意后,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向县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和设立居委会申请。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公安、教育、审计、农业、人社、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同时将村委会撤销、居委会设立情况向市民政部门备案。乡镇政府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做好村委会撤销后续工作,筹备设立居委会。

成规模连片小区居委会的设立,要遵照以下程序:乡镇政府提出具体划分建议,乡镇政府在物业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对小区住户进行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推选居民代表。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后,以乡镇政府名义向县政府提出设立居委会申请,县政府组织财政、规划、住建、城管、国土、公安、人社、卫生计生、教体、农牧、审计、统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同时将组建居委会情况向市民政部门备案。乡镇政府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做好设立居委会的后续工作。

“村改居”和“小区设立居委会”后,在我县未设立街道办事处前,仍由原所在乡镇进行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6月)

1、成立机构。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肥乡镇要相应成立组织,具体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2、调查摸底。肥乡镇组成调查组,对规划区范围内的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照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基本条件进行分类排队,建立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台账。同时对成规模连片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建立台账。

3、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肥乡镇制定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方案创新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一村一策”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具体方案,同时制定成规模连片小区组建居委会的具体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找出实施中和实施后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对策。

4、确定试点。肥乡镇和民政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确定三个“城中村”为“村改居”试点单位;确定若干个成规模连片小区设立两个居委会进行试点。

(二)开展试点阶段(20167月—20176月)

1、动员部署。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施方案,采取召开动员会、部署会等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2、业务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将有关政策、条件、程序、方法等,培训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依法、积极、稳妥开展。

3、组织实施。及时组成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试点工作组,入村进小区推动完成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按照“乡镇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政府批准——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工作流程,做好村委会撤销、居委会设立审核批准工作,同时做好成规模连片小区组建居委会审核批准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做到工作人员到位、资源配置到位、外部标识到位、工作对接到位,实现原村民与新居民全员无缝隙管理。

4、评估完善。肥乡镇和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研究问题,解决矛盾,总结经验,完善方案。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7月—20206月)

1、推广试点经验。县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结合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改进方法,细化方案,强化举措,整体向全县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推进。

2、实施集中攻坚。针对村情复杂、矛盾纠纷大的村,成立联合工作组,驻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找深层次症结,化解突出问题,制定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7月—202012月)

及时总结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写出总结报告。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省、市民政部门,积极主动接受省、市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验收评估小组的评估验收。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户籍、地名变更

1、户籍变更。经批准“村改居”村民的户籍转换由所在地派出所集中按公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村改居”后村民户口(含挂靠户)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统一免费换发新户口簿和身份证,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2、地名变更。按照“展示文化内涵、体现肥乡特色、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新社区居委会的街、巷等地名名称。地名名称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批后,集中时间完成改制后社区门牌编号、装订工作,确保居民生活不受影响。新社区冠名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见,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批后,由各所在乡镇依法办理挂牌。

(二)集体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按照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合理界定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范围,对不良资产一律严格按程序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一律依法依规追缴;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土地等经营性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妥善处理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占不均、土地补偿费标准不一等遗留问题。清产核资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认无异后将集体全部经营性资产净值转为量化到人的股份资本,并界定所有权归属。

2、清人分类。以公安部门登记户籍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合理确定居住在村内或户籍在村内现有人员身份。一般将人员分为原村集体组织成员和非成员两大类。原村集体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和实际居住及生产劳动都在村组内的人员,曾经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视为原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待。在人员定性的基础上,可根据居住年限、贡献大小等情况,对原村集体组织成员再分类,以缓解新、老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清人分类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认无异后方可转入配股阶段。

3、组建社区股权经济组织。“村改居”推进过程中,原村委会在核定资产、界定股权的基础上,由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组织,行使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份配置后,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股份制公司,制定章程,成立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改居”后,尚不具备推行公司制条件的,可暂时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少数经济总量较大且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在小组一级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分社,待条件成熟后组建股份制公司。

4、股份配置。清产核资、清人分类完成后,村级的股份资本量化到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组级的股份量化到本组原村集体组织成员。股种设置和股份配置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村一策”,由原村集体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方案,由乡镇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可设置个人股和集体法人股,个人股占总股份的比重不得低于70%,集体法人股不得高于30%。个人股按照“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平均划分给每个股民,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确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股东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法人股的收益和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股民公共福利。

5、建章立制。股权经济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章程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统一、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股权经济组织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经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资产应与社区居委会的资产彻底剥离。

(三)集体土地及房屋权属界定

1、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村民委员会撤销后,股份经济组织代替行使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原集体土地没有征收前,只做调查统计,不重新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股份经济组织名称后面载明原村集体名称,原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原农用地承包(发包)人享有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的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村,可按“确权不确地”的方式,将集体土地确权到户。现仍由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原属村集体的土地,其土地资产转由股份经济组织代替行使所有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继续经营和利用。

2、农村自留地的权属。村民委员会撤销后,不再增配自留用地。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所有权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转由股份经济组织代替行使,使用权属保持不变。

3、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执行。凡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禁止审批新增单家独院式住宅用地,统一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小区。鼓励股份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后,集中组织兴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

4、土地征收转用。“村改居”后,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原村集体土地以及需要房屋拆迁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四)开发小区产生的经济问题处理

成规模连片小区组建社区居委会后,小区开发商产生的债券、债务等经济问题,继续由小区开发商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进行处理,社区居委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五)社区“两委”设置及村干部分流

1、社区“两委”的设置。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原村党组织、村委会过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成规模的连片小区组建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推选产生。为确保“村改居”后干部队伍稳定,社区“两委”班子职数原则按原村“两委”班子职数保持不变,一般设5-7名,可交叉任职,具体配备方案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两委”班子成员中,应配备1名妇女干部,条件允许的要配备1名三十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2、村“两委”成员分流。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原村“两委”成员既可直接改任社区党支部委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并由转制时组建的股份经济组织负责保留其原待遇至任期结束,也可依程序提名为新组建的股份经济组织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参加选举,直至任期届满。分散归并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原村“两委”成员,可依程序提名为新组建的股份经济组织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参加选举,也可经一定组织程序,聘任为社区居委会社会工作者,并由改制时组建的股份经济组织负责保持其待遇至任期结束。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原则上不兼任股份经济组织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六)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服务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并配备必要办公设施。没有办公服务场所的,各乡镇政府要做好规划选址工作,集中财力,分期分批、多渠道推动“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力争“十三五”时期全部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社区要按照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将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合并建设。

2、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将“村改居”后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环境卫生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和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城镇规划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的,其他“村改居”社区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用水”等项目范畴统筹安排。重点解决好“村改居”社区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积极推进社区物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和改善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3、“村改居”居民转岗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村改居”居民统一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就业扶持政策。各乡镇和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确保失去土地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与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保障标准。“村改居”后,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按城镇现行标准执行。原“五保”人员既可选择享受城市“三无”人员待遇,也可选择入住福利院由地方财政全额供养。从原村级征用土地补偿金、股份经济经济组织公积金及其他收益中提取社会保险资金,建立居民保障金,为“村改居”居民提供更多社会保障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群众关切、社会关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扎实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做好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创造条件。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三)加强工作督查。把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考核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引导他们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力,为全面推进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依法组织实施。肥乡镇要制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依法按程序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要认真做好“村改居”新老政策衔接工作,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处理好“村改居”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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