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5 22:50:03 来源:网友投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仅供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

助业务试点方案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总体规划,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进一步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力争到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深度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2.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对社会宣传。

3.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

4.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5.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二、试点办法

(一)资格申报

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试点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其注册地所在行政村,确有需要的经试点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镇街。

(二)准入条件

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

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4.基本管理制度健全。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运营管理

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镇街。

2.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试点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3.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4.科学确定资本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资本规模,但资本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

5.严格资金用途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本社社员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资金余额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

6.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进行公开评议,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进行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

7.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8.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对接的途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以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

9.加强日常监管。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试点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

2)询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试点过程中,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对外经营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等人员贪污、挪用互助资金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试点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11.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12.规范退出程序。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违法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等,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试点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撤销其试点资格;试点单位经社员大会表决可自愿退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试点的,应当向试点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三、试点规划

从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定不超过30家单位开展试点。其中寿光市、青州市、诸城市、高密市、安丘市各选定3-5家,临朐县选定2家,寒亭区选定1家。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按照省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总体要求,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调查,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

第二阶段:启动试点、规范引导(2015630日前)。深入贯彻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引导规范工作,对达到《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试点县市区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推广试点(201571日至20161231日)。全面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四阶段:完善提高(20171月至2017年底)。探索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试点,初步建成与全市“三农”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供销联社、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海渔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市农业局和市供销联社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试点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因社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成熟一家,发展一家,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信用互助知识进村进户,特别是对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要普及信用知识,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识别防范能力。

(四)加强引导规范。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要求,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正面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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