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铁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铁东区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铁东区财政资金支出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铁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户资金、追加预算资金等。
第二条 按照支出类型,将所有拨款分为人员工资性支出、基本运转支出、项目支出。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工资、临时工工资、社区工作者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优抚支出、养老保险缺口支出、十三个月工资、丧葬费等。基本运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办公电话费、办公取暖费、水电煤气费、网络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项目支出包括区政府安排的专项和上级专项。
第三条 资金审批程序。工资性支出的拨款由相关部门对区政府提交请款报告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周一次报区长签批,区长签批后财政拨款。
基本运转支出的拨款由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按均衡进度每月一次制作“基本运转支出拨款计划表”,报区长签批后拨付。
专项支出的拨款由相关部门对区政府提交请款报告(上级专项需附上级指标文件)报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周一次报区长签批。其中,50万元以上专项需经区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并附会议纪要。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拨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按照规定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和区长签批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优先保证工资人员性支出。在工资人员性支出未按时足额拨付的情况下,一般不予拨付其他支出。
第五条 追加资金的审批。对于追加预算资金,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拨付。如确需拨付的,需经区政府同意,并提供政府会议纪要。追加预算请款,属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用区长预备费安排支出。区长预备费使用完毕后,如再有突发和临时事项,区财政局将根据财力具体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适当追加支出预算。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经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凡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区财政局要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操作程序,狠抓制度落实,为财政资金的支付设置“防护网”。要按照“管好每一分钱,拨好每一笔款,记好每一笔帐,确保财政资金万无一失”的要求,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形成规范的内部制衡机制,使财政资金的运行全程受到动态化监控,有效保障理财权的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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