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16 08:40:10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县部分煤矿企业在工程外包过程中,存在工程层层转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等现象,从而引发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部分煤矿企业在工程外包过程中,存在工程层层转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等现象,从而引发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全县的社会稳定,给全县的发展环境造成了极坏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县煤矿概况

目前,全县9家煤矿,根据生产情况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矿井3家(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二是基建技改矿井4家(河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旭源矿业有限公司);三是停产停建矿井2家(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天磁煤业有限公司)。磁县单独保留煤矿企业2家: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矿井7家,其中整合主体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煤矿企业6家: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戎利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旭源矿业有限公司、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主体为中铁资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煤矿企业1家:邯郸市天磁煤业有限公司。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煤办):1、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煤矿企业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2、对煤矿企业所有外包工程施工方、监理方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备案。3、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如煤矿企业有外包工程督促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县安监局(煤办)可以采取停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4、设专门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5、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1、配合县安监局(煤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企业,依法吊销或注销煤矿采矿许可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2、协调和指导乡(镇)开展因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赔偿和矛盾化解工作。3、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1、负责煤矿民爆物品以及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非磁县供应火工品的煤矿企业。2、严格执行停止(恢复)供应火工品程序,向煤矿企业恢复供应火工品必须有县安监局(煤办)同意向其恢复供应火工品的函,方可供应;对县安监局(煤办)函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及有外包工程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收缴或暂停审批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关闭前督促其及时清退或销毁民爆物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3、配合县安监局(煤办)、县人社局等部门积极监管煤矿企业,依法查处劳动部门移交的煤矿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案件。4、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供电公司:1、严格执行停止(恢复)供电程序,向停止供电的煤矿企业恢复供电必须有县安监局(煤办)同意向其恢复供电的函,方可恢复供电;对县安监局(煤办)函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及有外包工程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停止向其供电;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2、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供电协议用电。3、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煤矿企业有外包工程及包工队伍的,必须加强农民工工资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外包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的备案管理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问题。2、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的备案,并监督管理。3、负责外包工程结束后农民工工资有无拖欠的核验,并出具证明,反馈给县安监局(煤办),作为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提取凭证。4、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1、负责煤矿地面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县安监局(煤办)审查煤矿企业地面建筑项目相关事宜。2、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磁州煤业:1、依法履行整合煤矿控股方职责,对整合煤矿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控股方的合法权益。2、对控股整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3、负责所整合煤矿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和上报。4、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涉煤乡镇1、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作用,加强对政策性停产停建矿井的监管,盯死看牢政策性停产停建矿井,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2、及时化解煤矿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煤矿拖欠工人工资等煤矿企业生产建设中遇到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3、对煤矿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4、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煤矿企业职责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煤矿企业所有外包工程施工方、监理方资质等相关情况必须上报县安监局(煤办)进行审查、备案;未向县安监局(煤办)上报审查、备案的,县安监局(煤办)可以采取停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

(二)按照规定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

(三)如有外包工程及雇用农民工,建设单位必须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金额为100万元,由县安监局(煤办)设专门账户保存。建设单位携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到县人社局备案。

(四)建设单位每月必须将外包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向县人社局报备。外包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凭工资发放表到县人社局出具无欠薪证明,凭此证明缴存单位可以一次性提取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县人社局核实,该项资金将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格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凡未按规定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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