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辽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辽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的组织、宣传与推介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市依规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三)市科学技术发明奖;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类奖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该奖项每2年评审一次,不分奖励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2项;如条件不符,奖项可空缺。
(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3项。
(三)市科学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3项。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一次;特等奖每年不超过3项(技术开发类
2项,社会公益类1项),如条件不符,该奖级可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应当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应当授予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以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程度、核心技术所起作用及取得的效益为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发明奖应当授予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他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
(二)具备创新成果的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有效发明专利的;
(三)经实施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两类,分别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性研究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组织:
(一)在组织实施产品、技术、工艺、设计、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类)。
(二)在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生态农业、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检测与防治、医疗卫生、软科学等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下列推荐单位申报:
(一)各县区政府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中、省直驻本市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2个单位以上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且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书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有争议的;
(五)作为同一成果或相近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部)及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申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委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当年申报奖励或者与申报奖励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拟授奖建议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给予处理意见;当事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市科学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额度由市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有关资料收入获奖人员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人员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发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委〈辽源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199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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