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
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肉食品安全工作,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明确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及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和“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保障肉类食品安全为核心,依法依规加强对畜禽屠宰工作的管理,建立并完善肉品质量监督体系,确保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100%,出厂(场)肉品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所有农贸市场、超市及用肉单位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无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病害肉上市销售;确保集体伙食单位(单位食堂、饭店、宾馆及餐饮经营企业和熟食经营户等)建立健全用肉及肉制品登记管理制度和台账,使用肉及肉制品合格率达到100%。
三、强化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工作重点
(一)落实设置规划,严格准入门槛。
商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5)》要求,会同环保、畜牧等部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保证质量、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考虑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科学设置屠宰厂(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避免过度竞争。要按照规划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结合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要求,严格准入门槛,对机械化程度低、日宰量少、管理薄弱、经济效益差的小型屠宰厂(场)〔含符合规划的小型屠宰厂(场)〕,鼓励兼并、重组、转业、自动歇业。扶持符合规划的规模化屠宰厂(场)做大做强。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或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合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予以取缔。
(二)落实监管职责,实现全过程监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真正形成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肉品安全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管体系。
市食安办负责协调全市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和屠宰检疫等环节的执法检查,逐户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并严格执行兽药、饲料采购台账制度,加强对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规范药物投放,及时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兽用药物的不法行为;监督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免疫制度和出厂(场)检疫制度,严格落实病死、病害畜禽检疫、无害化处理责任和措施,严厉查处销售病死、病害和死因不明畜禽的违法行为;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出厂(场)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畜禽入厂(场)检验、宰后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三项登记记录和畜禽入场验收、台账管理、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等六项制度,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程信息;严格出章出证管理,出厂(场)肉品必须加盖肉品检验检疫验讫章,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确保“两章、两证”俱全;要建立日常巡检制度,每周排查一次,监督屠宰企业坚持宰前停食静养观察和肉品吊挂运输制度,及时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畜禽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取缔“黑窝点”,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鲜肉流入市场;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照使用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转包、租赁、出让定点屠宰资质的不法行为;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厂(场),要坚决取缔;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长效机制,积极争取资金,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远程监控网络;充分发挥12312信息平台作用,完善举报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工商部门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鲜肉和肉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对经过审查合格并具有“屠宰许可证”的屠宰企业发放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办理证照;敦促市场开办者对于进入市场的肉品必须索取“两证”、查验“两章”,即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验动物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和冷鲜肉品专营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肉类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充分运用快速检测设备和手段,增加肉品质量快速检测和监督抽验的频次与密度,一旦发现问题,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并倒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环节的监管,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鲜肉和肉制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畜禽产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
质监部门要严把生产许可关,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管理,监督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场)肉品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的鲜肉,确保肉制品的加工原料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100%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制售肉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放心肉”工程,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运输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车辆设卡检查;对阻碍和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物、非食用物质等涉嫌犯罪活动的要立案审查;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由畜禽、肉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事故原因。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畜禽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狠抓肉品质量,全面实施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畜禽进厂(场)管理规定。进厂(场)畜禽必须具有经畜禽产地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等法定手续,并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屠宰厂(场),坚决制止在屠宰场进行补检的行为。对从外地调入的畜禽要按规定比例进行“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的检测,并做好检疫、检测情况的登记工作,对没有产地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等法定手续的畜禽,由畜牧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处理。
二是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畜禽进厂(场)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停食静养,经驻场检疫员出具准宰证,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字确认后,按照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彻底消除注水隐患。
三是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加工畜禽时,驻场检疫员、肉品品质检验员必须按照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同步检疫检验,按规定摘除有害腺体;对检出的病死畜禽一律不得宰杀,检出的不可食用畜禽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上市流通,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登记工作;出厂(场)肉品必须“两章两证”俱全,严禁用甲紫等不可食用的物质滚花,确保合格肉品上市流通。
四、建立畜禽屠宰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食安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全市畜禽屠宰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影响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督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逐步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媒体,通过宣传车、张贴标语、制作专栏等形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畜禽屠宰监管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机制,逐步建成覆盖畜禽产品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链条和监管体系,实现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市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服从调度,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