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通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按月、年计收。
(一)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按月定额收取。
(二)市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月定额收取。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以营业面积按月定额收取。
(四)列车及交通工具以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按年计收。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按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算。
第六条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政策性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减免的数额,足额划拨给环卫作业单位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同水、电、燃气同时征收,也可采取其他代收、代缴或委托征收。允许代征单位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环卫单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的费用支出。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做到足额征收。
第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5日印发的《通化市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通市政发〔199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