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的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区、全市政法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北海市司法局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工作新机制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区、全市政法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部署,按照我市基层工作的实际,就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201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体制改革的一年,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的重要性,学习“枫桥”的经验,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等专项活动,不断深化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构建大调解格局,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作为今年基层司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新新机制、稳步推进。不仅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还要动员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整合基层维稳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加以谋划和推进。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攻坚”等专项活动,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机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使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公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全面发展、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三、主要工作
加强指导与管理,健全完善工作新机制,促进规范与创新,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整体合力工作的发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以构建县区、镇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核心,形成职责到位、分工合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网络,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要达到全覆盖,围绕解决医患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突出矛盾纠纷,在进一步完善我市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工业园区矛盾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使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所加强。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新机制,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进行分类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吸纳社会各界优秀人士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乡镇(街道)和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重点,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争取重视,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工作制度,探索引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模式;探索将人民调解预防和排查矛盾纠纷工作纳入补贴范畴的可行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与业务建设。县区、乡镇和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要普遍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每个县区争取重点打造3至5个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选择不同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从组织、人员、场所、经费、制度、程序、考核、档案管理等八个方面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及时跟踪、收集、整理、宣传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全面推开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积累工作经验。
(四)推动行调、检调、诉调、访调等多调对接新机制的发展。县区司法局要积极与相关单位做好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继续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协作,大力推动创新工作载体,切实抓好新常态新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大调解”新机制综合效能,进一步巩固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新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有条件的要开展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工作,向基层一线延伸,注重衔接新机制的操作性、实效性,更好地化解重大疑难和跨部门的社会矛盾纠纷
(五)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居)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排查工作的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对村组、社区、学校、厂场、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县(区)司法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开展普遍排查。
2.重点排查。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学校、厂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不稳定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专项排查。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维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
(六)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纠纷。对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维稳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信访等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采用“四定”包案新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患纠纷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整合法律援助等各方力量及时化解。没有成立三个以上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根据实际指导成立,尽快开展工作。
4.化解热点难点纠纷。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切实提高应对能力和化解成效,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5.防止纠纷激化。要积极开展预防矛盾经费激化工作,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疏导化解。
(七)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广泛结合法制和政策宣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牌匾,在农村、住宅小区和集贸市场、大型在建工地、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的地方设置“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不断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与支持率,让更多当事人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四、方法步骤
把构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作为践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过程。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重心要下沉,深入基层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以“重大疑难案件”攻坚为重点,以服务社会稳定为目标,构建完善分片划区、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从组织设立、平台搭建、队伍锤炼、典型宣传等方面入手,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切实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社会矛盾纠纷。2015年度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阶段(即日起至6月初)。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构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新机制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充分利用培训、网络、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为构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新机制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至11月)。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地毯式拉网大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类梳理,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总结好、提炼好、巩固好成功经验与做法,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探索构建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新机制和工作新机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其他要求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以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新机制建设为抓手的部署,着力抓好服务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
(一)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新机制建设,要继续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构建健全和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推动检调、诉调、访调等多调对接新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整体合力工作的发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形成职责到位、分工合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网络。
(二)要以规范、高效、便民、实用为出发点,依托司法行政“温馨之家、贴心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不断完善各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五位一体人民调解和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新新机制的基础上,以“温馨之家、贴心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平台推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载体,积极协调(助)相关部门逐步构建健全和完善以医患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新机制建设为重点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整合力量扩充队伍建设。市、县(区)司法局协同乡镇(街道)司法所要以积极协调好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整合基层司法、综治、基层法律服务等维稳力量,充分发挥整合资源配置利用的综合优势,扩大综合配置能力,以司法行政“温馨之家、贴心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平台为依托,构建健全和完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重点的县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四)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单位要重视经费保障工作,积极向党政领导请示汇报,有依有据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充分、合理利用《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工作服务项目的政策,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督导与理论调研。市、县(区)司法局要通过适时督查,确保工作开展扎实有效。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编辑工作简报、信息或专刊,介绍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要重点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支持和保障、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履行和司法确认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大调解”协作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调解方法手段变化等问题进行研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