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丛台区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6-16 15:10:06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丛台区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丛台区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

煤推广工作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159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为有效防治散煤燃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决定在全区主城区开展散煤治理,在全区无法实行“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的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划定的散煤治理范围:丛台区位于邯郸市第四期中心城区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规模20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城区。

本方案划定的洁净型煤推广范围:全区范围已列入邯郸市近期搬迁规划或因客观因素(南水北调、国防光缆、重要管网等制约)无法实行“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的村庄、社区。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在本方案划定范围内全面开展散煤治理,严禁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全部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散煤经营摊点、蜂窝煤厂等散煤生产加工企业、摊点。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对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煤气、电、集中供热等替代方式的居民用户,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清洁高效燃烧炉具。

三、重点任务

(一)集中开展散煤治理攻坚行动

在全面完成辖区内“煤改气”、“煤改电”和加工厂、经营商户的散煤使用、加工及销售等情况摸底调研、分类统计的基础上(已于6月底完成),开展散煤治理攻坚行动。

1.宣传发动(20157月)。区政府出台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关于散煤治理控制大气污染通告;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制定本辖区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推进意见;区、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公告栏、条幅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开展集中宣传。

2.集中整治(20158-10月)。在方案划定范围内严禁销售散煤。各乡(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重点对区域内散煤经销加工厂、摊点进行全面取缔,引导企业销售洁净型煤或停业、转行;严禁主城区内销售使用劣质散煤。

3.评估验收(201511-12月)。根据集中整治和现场查看、资料审核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散煤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并通报考核结果。

4.建立长效机制。每月定期拉网式检查一次,并不定期抽查。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全民参与散煤治理的氛围,彻底取缔劣质散煤经营。

(二)大力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1.继续完善生产配送体系建设2014年我区已经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生产能力达到13万吨。

2.严格洁净型煤保质保量配送。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每生产一批次,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制定详细的配送流程图,安排运力按时按量配送。

3.加强型煤推广宣传。区发改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充分利用平面广告、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宣传,不使用劣质煤及其制品,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推动。成立丛台区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指挥部,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永坤任指挥长,副区长刘长珍、耿温东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农牧局、区审计局、区城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指挥部成员,并确定相应科室作为联络员。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监督检查组、资金保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发改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定期召开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调度会,组织年度考核,发布政策信息等。

2.监督检查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环保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质监分局、区城管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全面负责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的生产、储存、配送中的质量监管及环保监督执法工作;按照散煤替代要求,对使用洁净型煤的情况进行监管;监测和分析用煤环境效益,评估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效果。

3.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区环保局、区发改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做好监督使用。

(二)建立散煤治理执法机制。以“监管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为目标,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整合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执法资源,重点瞄准生产加工、散煤使用等环节,采取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举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等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受理散煤燃烧污染、洁净型煤质量等方面的社会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的散煤治理大格局。

(四)强化工作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政府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并将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体系,年终由区政府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一)宣传部门会同发改、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确定宣传口径,负责组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宣传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的重大意义及经验做法。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负责制定年度推广实施方案。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向上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积极支持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负责对没有环保手续的散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散煤经营户、储煤场、蜂窝煤厂等坚决予以取缔;负责对洁净型煤燃烧环保性能跟踪检测、监督管理和减排效果核算;负责监督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燃煤,除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外,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对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查处;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负责接受群众对违法违规使用劣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监督举报。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标准的散煤;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煤质检验结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的散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六)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取缔主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使用散煤加工食品的店外经营摊点。

(七)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运行。

(八)农牧部门负责推广清洁高效燃烧炉具。

(九)财政部门负责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监管;负责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的核定和补贴资金的落实。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洁净型煤推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工作,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推进散煤治理,维持正常秩序。

(十二)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治理推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基本精神,制定本地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意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治理推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辖区内散煤使用销售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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