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北海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6 15:40:04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北海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北海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会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对象包括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公布行政执法内容、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况;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

(三)创新执法方式的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五)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制定,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中。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与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合并考评的方式,同时做到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第九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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