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依法妥善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重大恶性“民转刑”案件发生,真正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制的重要作用,根据乡综治办《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南辛店乡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百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依法妥善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重大恶性“民转刑”案件发生,真正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制的重要作用,根据乡综治办《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和县委领导意见,南辛店乡决定从5月15日至8月31日在全乡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专项行动。
一、任务目标
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创新和完善“日排查、周调度、月汇总、季分析”工作机制,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吸附在当地、处置在村、稳控在源头,最大限度减少影响我乡社会安全稳定的问题和隐患。通过专项行动,要切实排查筛出一批隐弊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依法妥善调处一批突出矛盾纠纷和问题,及时疏导对接一批棘手矛盾纠纷和问题。通过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时间跨度大、矛盾纠纷历史积怨深和隐蔽性较强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曾因宅基和耕地边界问题、继承和赡养等问题发生过矛盾和冲突,但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曾经调解过、拒绝接受调解者和尚未完全化解调处的;
(2)重点排查、关注和筛查那些已经调处过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重点关注那些不善言谈、行为怪异和自认有理者的生产生活、行为举止、家庭亲情状况,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积极摸排历史上曾因家庭矛盾积怨较深者的晚辈后人之间的往来和矛盾纠纷。尤其是对当时尚未调处,但当事人又不寻求政府救助和司法救济等隐蔽性较强、难于发现的重大矛盾和纠纷问题的排查和汇总。
(4)注重加强对因撂荒、互换耕地、乱占宅基和随意建房等当事人的排查工作。
(二)加强对游离于正常人与精神病人、智障等特殊群体之外有可能肇事肇祸群体的排查调处工作。主要包括:
(1)居住偏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无业者、游手好闲者;
(2)农村社区的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
(3)性格偏执、孤僻怪异者;
(4)缺乏亲情关爱,长期被亲朋好友和兄弟姊妹甚至街坊邻里边缘化者。
(三)加强对传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群体的排查调处工作。主要包括:
(1)注重对农村大龄男青年被骗婚者的排查工作;
(2)注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者的排查工作;
(3)注重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同居生活者的排查工作;
(4)注重对经常发生家庭暴力者的排查工作;
(5)注重对因财产分割、子女探视等问题不满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排查。
(四)注重加大对上访人员的排查调处,尤其是加强对涉众集体非访人员和群体的排查工作。
(五)注重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者的排查工作。
(六)注重加强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排查工作。
(七)注重加强对因非法集资等经济往来中被骗取钱财者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村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百日专项行动动员好、组织好、落实好。要适时召开调度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及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乡综治办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深入排查摸底。依靠党委政府、各村民委员会、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逐村、逐区域、逐行业、逐单位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彻底兜清底数。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汇总,未如实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原则上每月随排查台账和会议纪要一并报送乡综治办,也可随时报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突出治安问题,要做好登记造册,按照问题性质和管辖权限,逐一分析研究,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逐一落实“五定”责任制(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要求、定办结期限)。
(三)聚力整治化解。对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要落实领导包案制度,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进驻调处,及时化解整治。确保矛盾不调、人员不撤、工作不停。对经调处整治,矛盾纠纷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或者效果不明显,乡将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后,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按程序给予“一票否决警示”,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调处整治的,实施“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一项长期重点工作。各村和乡直单位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不能有效化解的、不积极进行调处的而导致“民转刑”案件的,乡综治委按程序给予“一票否决警示”。对工作走过场,应排查而未排查出矛盾纠纷和问题,从而导致重大“民转刑”案件的,直接进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