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政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涉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涉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政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规定,参照《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3〕56号)、《邯郸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邯政字〔2015〕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五条 “三公”经费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县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各部门应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新增数额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公务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公务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开支标准:执行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关于转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邯财外〔2014〕4号)规定标准。
第九条 公务用车配置按照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要求,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从严配备,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要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安排,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政府采购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见厅租金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公务接待费开支执行下列标准:
(一)住宿用房标准: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按规定安排标准间。具体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出差或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二)餐费标准:按照邯郸市市级三类会议伙食费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三)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路桥费、油费等。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若干规定》(涉办字〔2014〕3号)、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开展制止公款吃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涉纪字〔2013〕2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是“三公”经费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和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制定“三公”经费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行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三公”经费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并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反映单位“三公”经费开支情况,不得混列支出科目,不得将公务接待费列入会议费或者培训费等其他科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管理。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杜绝不必要的会议及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提倡召开视频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严格实行定点办会。
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会议费、培训费单列,并注明开支渠道。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部门培训费占本部门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特殊情况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三公”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各部门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会计资料,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部门进行整改。被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三公”经费奖惩机制。对于部门“三公”经费结余,经批准可以调整用于本部门其他必要的支出事项。对于“三公”经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而超支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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