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引导我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江源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江源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我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设立江源区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我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和审批。成立江源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成员由相关专家组成。成立江源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和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组成。
第五条 区经济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按照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在我区产业园区内新建项目的补助和贴息;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为区经济局确认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
(五)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
(六)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七)区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重点支持定额贴息。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主要用于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及全民创业等项目。
第八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资金,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确定。一年以上的贷款项目仍需贴息扶持的,要视企业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在次年重新申报审批。贷款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在按规定期限内(上年及本年度)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贴息项目要求贷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项目。
补助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当年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该项目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经济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区中小企业网公布申报项目的范围、要求、申报程序等内容,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出具审核评估报告,报区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小组根据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报告,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和财政情况,下达批复计划。
第十二条 区经济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审核小组的批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区经济局当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企业规模需达到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二)申报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是项目计划实施期内经区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区经济局认定的项目。
(三)申报全民创业的项目,企业年度新增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其中吸纳下岗职工超过50%以上的项目。
(四)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项目,必须是经区经济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区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五)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必须是经区经济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
(一)区经济局每年根据我区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项目企业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经济局进行初审。企业申报贴息的贷款项目,应当提供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原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区经济局报区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审查。
(三)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出具评估审核报告,报区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定。
(四)各项资金申请材料经审定后,区财政局一般于6月末下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三季度拨付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拨付到区经济局。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区经济局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贴息资金做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剩余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撤销收回。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区经济局及区财政局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制度。区经济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区经济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经济局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项目单位以后不得再申报该类支持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