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16 17: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融资环境,拓宽企业抵押质押担保范围,有效缓解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

担保登记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融资环境,拓宽企业抵押质押担保范围,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外,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产业基金公司、投资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依法申请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相关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条件。                         

二、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按照抵押质押双方商定的价值确认书作为抵押质押登记的价值认定依据。除法律规定外,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得指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各登记部门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法律规定应当收费的,按最低限收取;无收费依据的,禁止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抵押物抵押后,登记部门可以依法办理再次抵押登记,包括顺位抵押和再抵押。

五、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经规划部门出具分割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登记。

六、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房产,房产管理部门应依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产,申请变更为自留后,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企业已办理在建工程整体抵押贷款的开发项目,由贷款银行及抵押人提出变更申请,在不收回《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情况下,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

七、工商管理部门要支持当事人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以及企业商标权、股权等质押登记。公安部门要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各种机动车抵押质押登记业务。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工作

八、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市场确定流转交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抵押质押登记工作。

九、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人民银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推广工作。股权交易市场负责办理挂牌企业的股权质押登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当事人可到公证部门办理。

各级登记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相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

本意见自2015625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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