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合浦县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4]111号)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合浦县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合浦县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4]111号)精神,结合合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浦县发明专利资助经费由财政安排专项预算经费进行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定额补助其在申请发明专利过程中按相关规定已缴纳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维持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当年度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的发明者向国家申请获受理并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发明专利及获得国内、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人、登记地址、授权时间为准)。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专利权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经费每年核准一次,具体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开后,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每申请并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一件发明专利进行一次性资助1000元人民币,获授权的一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专利权人应在申请并通过初步审查合格或专利获得授权的当年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资助,因特殊原因造成延误的,受理期限可延长至次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合浦县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县科技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科技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县科技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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