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实施教育振兴攻坚计划的意见》(防发〔2014〕13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防城港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实施教育振兴攻坚计划的意见》(防发〔2014〕13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14〕50 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9〕6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本意见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市村完小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或履行校长职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的校领导。
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由校长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校长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校长所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属地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资管理程序审核后随工资发放。校长不参与学校内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分配。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对所属校长开展绩效考评后分配。
(二)市、各县(市、区)以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为整体单位,增设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所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的基础上,按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数量乘以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50-80%的标准增核。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办学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或办学质量好的义务教育学校较多的地区,经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商定后可适当提高比例。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按60%的标准增核。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增设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增核部分不占用原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份额,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校长的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进行分配。
(二)考核的内容。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9〕68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校长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的方法。校长的考核,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校长的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开展,通过个人述职、学校教职工民主测评、考核小组考核、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所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增核总量平均数之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所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增核总量平均数的80%之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发放所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不得领取增核部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发放所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不得领取增核部分。绩效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辖区内校长数量的25%以内。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有余额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或长期坚持在偏远学校工作的校长,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上再给予适当倾斜。
四、其他
(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统筹财力,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校长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有矛盾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