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防城港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单位个人依法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根据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建设、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达农村的公路。其中,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标准,经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批准确认将其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公路,根据其社会经济意义,按行政等级分类分为县道、乡道、村道;未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或者建设标准未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的道路、建成后不能通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列入国家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其它通达农村地区的道路,统称为屯道。
各类行政等级的公路的定义如下:
县道: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意义,连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主要公路、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或者不属于县道以上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其中总长10公里以上、连通两个(含两个)以上乡镇或通重要经济区、旅游区的乡道为重要乡道,其余乡道为次要乡道。
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其中乡(镇)通行政村、重要经济区、旅游区的村道或者连接乡道以上公路的连网村道为重要村道,其余村道为次要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整合、协调各农村公路建设部门的建设工作,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道和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村道、屯道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新(改)建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村道新(改)建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县道、乡道建设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服务,指导县区编制县道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汇总编报全市交通系统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协调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任务,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建设信息等,指导协调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市级配套资金的筹集和监管,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县级财政或项目业主划拨自治区财政部门下拨的建设资金;负责筹集市级配套资金并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道、乡道以上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总投资6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桥工程等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市、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室),具体负责对除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外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第九条 市级扶贫、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移民、民族、农业、边海防、林业等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部门负责本系统农村公路村道、屯道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遵守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技术规范,负责本系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编制上报本系统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任务,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第十条 统筹规划农村公路网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各部门逐年组织实施”的原则组织建设。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协调各农村公路建设部门,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网络,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公路交通运输通行效率。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分为长期和短期规划,长期规划一般为15至20年,短期规划一般为5年,各级各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部门每年在规划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并向上级报送项目建设建议计划,同时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县道建设规划项目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乡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建立乡道建设规划项目库,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村道由县级各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建立村道建设规划项目库,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前期工作及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进行行业管理:
(一)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1.许可事项: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2.非许可事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3.便民事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备案、项目法人备案及施工、监理服务、勘察设计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
(二)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扶贫、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移民、民族、农业、边海防、林业等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后,应及时将上级下达计划文件报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具体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每年由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每年保持一定数量的农村公路项目储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并注意做好排水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九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客货运输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各部门具体建设标准在满足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县道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其中:
1.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路面为水泥混凝土路面。
2.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22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二)乡道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其中:
1.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或经过村庄拆迁困难等路段,可采用4.5米宽路基、3.5米宽路面,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2.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6厘米。
(三)村道、屯道路按“群众自愿、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建设标准:
1.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并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2.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 厘米。
(四)桥梁净宽应与路基同宽,设计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Ⅱ级,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涵洞的设计荷载等级应达到公路—Ⅱ级,跨径一般不得小于0.5米,数量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等需要适当设置,应满足路基排水、防洪要求,并尽量做好与周围灌溉系统的衔接。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标准》的规定做好防护和排水设施,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防护工程应尽量采取浆砌片石或混凝土,如受水浸淹或冲刷的沿河路基路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坡面或冲刷防护。
第二十条 二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等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建设标准高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四级及以上等级的农村公路工程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 号) 规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需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审批效率。要从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出发,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规模、项目的大(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速度和效率,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是否招标或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业主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但应简化招标程序和审批手续,提高招投标效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必须依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时,必须对合同专用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对项目建设的合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文明施工、廉政建设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制定违约处理措施,将履约责任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在开工前须按照监督权限和行政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理。乡、村、屯道等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部门采取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必须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管理。开工前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开工前对进场人员、机具等进行核实,建设施工过程及交(竣)工前是否按合同及投标承诺履行责任进行检核;每月按合同约定和公路工程有关规范规定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按批准的工程规模和预(概) 算、工期进行控制和管理。未经有权审批变更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不得变更工程规模。对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除动态设计及紧急抢险工程外,必须先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完善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廉政管理规定和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等级、规模、投资额、路面类型与宽度、施工工期,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施工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与设备供应的从业单位主要领导为其相应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或管理工作承担终身责任。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必须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及隧道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施工技术规范组织建设施工。
第三十四条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农村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完成项目建设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计量金额的5%。质量保证金应在支付工程计量款时扣除,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满1年且无质量缺陷后还返。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聘请当地村委或群众代表监督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均有义务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各级人民政府与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与合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责任风险管理制度。各从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设立专职、兼职安全员对生产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必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均衡组织施工,避免赶工现象的出现,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屯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每年配套资金数额和配套标准由有关部门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资金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收到项目业主资金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准后的资金拨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计划外工程;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分项或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或监理资料不全或无效;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但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审计制度,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有验收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组织验收并函告项目业主。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乡道联网沥青(水泥)路和大桥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等小型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五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 (市、区)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检频率不低于20%。对不能按规定进行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且经验收合格的公路,按行政等级高低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管养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列入农村公路养护统计里程;未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且经验收合格的道路,交由村委会管养列入屯道统计里程;未按设计标准完成或经验收不合格,由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管养并整改,直到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每半年对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评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商各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第五十五条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县(市、区),市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部门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填报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市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部门核减其上报的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投资规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公路建设从业人员应诚实守法,对弄虚作假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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