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科学合理的交流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港口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科学合理的交流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教育厅自治区编办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桂教人〔2015〕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引进和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激发校长和教师两支队伍活力,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实现全区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和择校问题的解决,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工作原则
(一)积极稳妥。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把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学校干部队伍的高度稳定和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既是关系到学校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关系干部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必须处理好学校利益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安排,认真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的纪律规定,保证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统筹兼顾。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范围,统筹区域内学校发展需要、办学特色与优势、校长和教师队伍均衡配置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三)促进均衡。以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为导向,优化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教师的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完善配套措施,解决校长教师后顾之忧,保障交流工作实施的长期性和实效性。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既要体现行政指导的意图,又要兼顾校长教师个人的意愿。
(五)增进激励。通过交流,提高校长教师适应不同环境、不同学校的教育教学能力,激发创新能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交流轮岗对象、范围和方式方法
(一)交流轮岗对象及范围。交流轮岗主要在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的校长教师队伍中开展。校长队伍指学校正副校长;专任教师指现任教班级教学工作的学科教师。交流范围以城乡学校之间的交流为主;镇(街)范围内以中心校与村校交流为主,具体由各相关中心校组织实施。
(二)交流轮岗的方式方法。交流轮岗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自愿相结合,可采取定期交流、对口支援、支教走教等途径和方式。鼓励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建立健全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对口帮扶机制。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镇(街)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交流采取“驻校”方式,教师交流采取“驻校”与“走教”相结合方式,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走教制,除完成本校的教学任务外,兼任其他学校相应学科的教学任务。
五、交流对象条件
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教师必须交流。教师交流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先交流。个人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教师,不限年龄和任教年限,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交流对象范围。新招聘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任教满1年后,必须纳入教师交流工作计划。
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同一职务上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人数的30%。新提拔的副校长原则上要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处于孕期、哺乳期、严重残疾或因病,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校长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正受各种处分(以相关执法部门相关处分备案为准)的教师不能交流,处分期结束3年后方可交流。
六、交流轮岗数量及期限
(一)交流轮岗数量。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教师交流轮岗方案,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二)交流轮岗期限。实行交流轮岗服务期制度,校长交流期限原则上是1-5年,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管理权限,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教师交流期限原则上是1个学年度,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七、交流轮岗程序
(一)校长交流轮岗程序。本人申请(或组织选派)→教育主管部门考察谈话→教育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任职文件→到交流学校报到履职。
(二)教师交流轮岗程序。本人申请(或组织选派)→学校将人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交流通知书→学校在每年8月底前统一派送交流教师到岗。
八、交流轮岗人员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间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是广大教职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各相关部门学校必须认真重视,抓好落实,并负责任地去完成相应的工作。
(一)交流校长要严格按照《防城港市港口区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交流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交流任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接收学校要尽可能为交流教师提供参与学校教育教研和教育活动的机会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城区交流至农村学校的人员:接受任教学校的行政领导,要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和指导学校的校本研训活动,主动承担和指导集体备课,上示范课、举办讲座及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等工作。交流期间至少每人带徒1-2人,每学期至少上2节校级以上优质观摩课,指导1名教师参加乡镇以上教育教学技能比赛,撰写当地教育调研报告5000字以上。
(四)农村交流至城区学校的人员: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参与交流任教学校的管理和各项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学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结对子,跟岗培训,进行交互式学习,完成校级观摩课2节以上,撰写学习笔记1万字以上。
九、激励措施
(一)完善校长选拔管理和教师评优评先机制。完善校长选拔制度,有交流轮岗经历或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提拔任用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年以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经历(直接提拔至农村学校任职的除外)。
完善教师评优机制,对具有交流轮岗经历,特别是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各级评优评先时予以倾斜。参评特级教师时,必须有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自治区级教师评优评先时,被评选人必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满6年。
(二)发挥校长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导向作用。在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中,坚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参评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办理人事关系转移,也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单位。校长教师交流到新学校没有编制空缺的,可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用编,按程序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跨校任命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交流到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新学校没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采取拟聘岗位先进后出的方式,按原学校所聘岗位类别等级超岗聘用。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交流后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的职责和任务。
在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尚未取得中、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直接申报更高一级教师职称。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后,可超比例聘用至相应的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聘任到岗后方可享受。
以不变动人事关系方式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职务及岗位等级聘用。在交流轮岗期间可参与原单位岗位竞聘。交流轮岗到乡村及以下学校的教师,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按《港口区教育局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小学奖励性享受中、高级职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待遇量化计算办法的通知》(港区教字〔2015〕55号)规定的按村级学校教师任教年限计分。具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资格但在原单位没有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的,交流至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6年回到原单位工作后,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取得的教师职称(职务)资格,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次最低等级。
(三)完善交流教师培养培训机制。在自治区级名师、名校长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倾斜,向优质学校交流轮岗到薄弱学校的校长教师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专题研修,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
(四)依法落实工资福利待遇。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不低于原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公租房。交流到乡镇或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按政策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城区学校选派到农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可享受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港口区农村中小学教师考评奖励方案〉的通知》(港区教字〔2012〕44号)规定的奖励。
十、管理机制
(一)完善编制人事管理模式
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岗位聘任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可将辖区内学校岗位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动态调剂,并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确保边远艰苦农村地区学校、薄弱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岗位结构比例。
可结合实际在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设置一定比例的编制,在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供保障。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于交流轮岗工作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二)规范交流轮岗管理工作
1. 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交流任职的校长要服从区教育局的管理和领导,教师交流任教期间实行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为辅的双重管理。接受学校要协调、安排好交流教师的工作任务,保障其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派出学校要定期看望交流教师。
2.建立交流任教工作专项档案。教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建立教师交流工作档案(包括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计划、经验材料、总结)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登记表、考核登记册)。
3.交流教师的考核。交流教师参加任教学校考核。任教学校按照学校教师考核方案,对交流教师学年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带回原单位。交流人员的年终考核在任教学校进行,考核结果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考核优秀人员,并抄送派出学校。
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的后续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教师档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三)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
推进“区考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坚持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逐步缩小县(区)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推进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区考、县(区)管、校聘”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统一县(区)域内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完善辖区内学校教师考核机制,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等。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成立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规划,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组织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理顺校长管理权限,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并在编制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称(职务)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三)加大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轮岗规定,不得在集中交流轮岗之前突击调整中层干部配备,不得借交流轮岗之名打击报复教师,不得漏报、瞒报应交流轮岗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交流轮岗教师调动、任职、聘用聘任手续的办理。要切实加强对交流轮岗工作的过程管理,规范严密操作程序,广大教师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自觉地参加交流轮岗活动。
(五)加强考核监督。将组织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学校的绩效考评和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交流轮岗工作滞后的学校负责人,以及不服从交流安排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校长教师,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