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事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打造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办法】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事务回避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事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打造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务回避是指亲属关系回避和利益关系回避。
亲属关系回避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利益关系回避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政府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八条 行政事务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其亲属关系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本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为社团法人,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
(四)与当事人有亲密友谊的;
(五)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该项工作的。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研究涉及本人分管部门或特定关系人的下列事项之一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政府采购和采购资金安排使用;
(四)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六)中介机构服务;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政府定价;
(九)其他应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行政事务回避领导小组,负责需要回避的相关事宜以及强制回避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决策部门要建立回避报告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研究第十条所列事项之一时,应由所在部门出具回避报告,并存档。
第十三条 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书面向行政事务回避领导小组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回避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暂停参与行政事务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回避程序:行政事务管理相对人可以就特定工作人员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回避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申请。回避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暂停参与行政事务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强制回避程序:市政府行政事务回避领导小组根据相关信息,发现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政府对未按照行政事务回避所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议、调查等行为应予以废除,并重新作出。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