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六次会议、市委五届六次会议及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松原”目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在全市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把握方向,引领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我市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培育主体,丰富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格局。
把握需求,改革创新。以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不断改革创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规范有序的购买流程,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完善有群众参与的绩效考评机制,务求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初期,我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在全市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健全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保障基本的原则,突出公益性、普遍性,重点购买各类公共文化服务。
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1.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2.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设施、场馆的运营和管理;
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6.市级以上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
7.省级以上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与参赛;
8.青少年业余训练等项目的培训;
9.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群众体育人才的教育培训;
10.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1.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12.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
13.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
14.国民体质测试;
15.文化体育中介服务;
16.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项目。
(四)购买目录。参照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水平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购买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购买方式及资金来源。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项目申请制。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拨付的预算内资金。
1.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2.项目申请制,依据全市文化活动计划安排,按照项目公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签约和项目实施等流程,组织实施,做到购买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六)购买程序。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或项目申报的形式,由购买主体按照项目公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流程,确定承接主体。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实施,按期完成。不得转包、分包,发现转包、分包的立即终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承接主体的项目实施,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承接主体的信用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七)监督管理
1.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及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2.购买主体要协助民政、工商等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的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确定购买的项目、承接主体的选择标准和结果、考评标准和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八)绩效考评。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法律责任。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购买主体要依法行政,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宗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