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松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以下统称为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总体要求。
(二)坚持过程指标考核和结果指标考核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考核本级与抽查下级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相结合。
(三)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过程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四)坚持统一标准、分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结果等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打分制,按照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分—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60分—79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次。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有关企业分别进行评定,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
四、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法规警示教育、考核评价、支撑保障“五大体系”建设和省里要求重点推进的工作等过程指标及事故控制等结果指标。
(一)过程指标(80分)
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20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技术、管理和执法等措施落实;建立并应用与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警示、管控、预防和应急等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项目规划和设计环节的把关等情况。
2.责任落实体系建设(20分)。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属地领导、企业主体、职工岗位、行业和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等五个责任落实;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现“四级五覆盖”并抓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情况;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执法计划及“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建立等情况。
3.法规警示教育体系建设(10分)。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或执行和运行评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或执行;企业岗位安全知识标准、实际操作技能标准、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标准等制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制定执行;新闻发布、舆论引导、事故警示等制度建设;全媒体、立体化宣传平台建设;全员岗位安全培训开展;“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建设使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4.考核评价体系建设(10分)。
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巡查、层级约谈、述职评议等制度建立实施;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结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情况。
5.支撑保障体系建设(20分)。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资金筹措安排和保障安全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重大工程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安全科技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安全监管队伍及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二)结果指标
1.共性指标(20分)。
事故总量控制;较大事故控制;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指标控制等情况。
2.个性指标。
(1)根据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分布特点,在考核总分中适当增加分数。化工企业集中的地区,连续2年没有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增加3分,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的,增加2分,同比持平或上升的不加分;涉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五个行业领域的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连续2年没有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增加3分,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的,每项增加2分,同比持平或上升的不加分。
(2)根据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成果),在考核总分中适当增加分数。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其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每项增加2分;在完成重大任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每项增加2分。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考核总分中适当减少分数,所减分数累计不超过考核总分(100分)。对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减10分。对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抢险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和影响恶劣的;因工作不力等原因,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如:引发群体事件、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批评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没有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在考核中提供不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每项减20分且不能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对企业除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没有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等情况外被纳入国家级和省A、B、C级“黑名单”的,每户分别减10分、10分、5分、3分。
(三)否决指标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在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跨区域的生产经营性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没有监管职责的行业和领域(如铁路等)发生的事故,考核时事故死亡人数不计入事故发生地、不纳入否决指标,但按照责任轻重在考核总分中适当减分,所减分数累计不超过考核总分(100分),对较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每起减7分,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每起减5分;对重大以上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每起减15分且不能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每起减10分且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方式
(一)过程指标考核
主要采取年终考评、日常考评、工作巡查、交叉互评、述职评议等方式进行。
1.年终考评。每年12月由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此项占过程指标考核总分的50%)
2.日常考评。分为综合性督导检查、月统计、季通报等内容。(此项占过程考核总分的24%)
(1)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督导检查,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督查组,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考核评分。(此项占过程指标考核总分的8%)
(2)每月对被考核单位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行统计,同比两项指标持平或均下降的当月得满分,同比有一项指标上升的当月得一半分,同比两项指标均上升的当月不得分。(此项占过程指标考核总分的8%)
(3)每个季度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进行考核评分。(此项占过程指标考核总分的8%)
3.工作巡查。市安委会每年派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组,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并进行考核评分。(此项占过程指标考核总分的9%)
4.交叉互评。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此项占过程指标考核总分的9%)
5.述职评议。每年被考核单位的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结合考评内容,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市安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年度述职,由市安委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专家和群众代表按照责任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安全生产改革创新、警示教育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等情况进行评分。(此项占过程指标考评总分的8%)
(二)结果指标考核
主要是按照结果指标规定的内容,根据实际取得的结果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政府设立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每年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单位予以奖励,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颁发奖金。
(二)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被考核单位要在通报下发后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由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同时,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负面清单和省级“黑名单”。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风康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并适当加大权重;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四)对在综合性督导检查、工作巡查、交叉互检互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或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事故的被考核单位,视实际情况,由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行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公务员局和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报市委,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等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每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施行。